商品房租赁想必大家并不陌生,前段时间我国有跟新了《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那你能够真正解读它嘛?今天小编就为大家简单的解析下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
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解析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很多人以为以上不得出租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属于以上情形所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其实不然。这四条不得出租的情形下所签订的租赁合同并非一律无效,需要结合其它法律法规来判断其合同效力。
不得出租的第一种情形:
属于违法建筑的。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违法建筑作为租赁合同的标的的合同无效,因为违法建筑存在着大量安全隐患,随时面临着拆除,所以承租人在租赁商品房屋时一定要仔细审查出租房的报建手续是否合法。
不得出租的第二种情形:
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在这种情形下签订的租赁合同的交界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待:根据《消防法》等有关规定。
第一,出租必须经过公安消防机构验收的房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认定租赁合同无效。
第二,租赁合同涉及的房屋不属于法律规定必须经过公安消防机构验收的,不应当以该房屋未经消防验收合格为由而认定合同无效。
第三,租赁房屋用于开设经营宾馆、饭店、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的义务人为该企业的开办经营者,但租赁标的物经消防安全验收合格,不是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必要条件。
不得出租的第三种情形:
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出租方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进行出租而签订的租赁合同,或出租方和承租方共同改变房屋使用功能未得到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租赁合同,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合同。
不得出租的第四种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但违反一般的管理性规定所禁止出租的情形下签订的租赁合同一般认定为有效合同。
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解析第八条规定:
“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这一条目前争议最大,因为分隔出租、群租房屋被限制,地下储藏室也被列入禁租范围,并且对违规租房行为最高罚款3万元。
小编总结:今天小编对于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解析的介绍就结束了,感谢小伙伴们的欣赏,如果你还想要了解其他关于在租赁装修方面的知识,可以管一路发发家居网装修攻略板块,实时资讯与大家一同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