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内涝造成的危害和影响,暴露了我国在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城市规模不断扩大的状况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与安全保障不相适应的矛盾。与发达国家相比,我们就落后了。那么如何才能解决室外排水设计规范这一问题呢?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室外排水设计规范的相关内容吧!
排水工程设计应与相关专项规划协调的规定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2006,2014年版,以下简称新版规范)中增加了我国排水工程设计应与相关专项规划相协调的补充规定,要求排水工程设计应依据城镇排水与 污水处理规划,并与城市防洪、河道水系、道路交通、园林绿地、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等专项规划和设计相协调。排水设施的设计应根据城镇规划蓝线和水面率的要 求,充分利用自然蓄排水设施,并应根据用地性质规定不同地区的高程布置,满足不同地区的排水要求。
排水工程设施,包括内涝防治设施、雨水调蓄和利用设施,是维持城镇正常运行和资源利用的重要基础设施。在降雨频繁、河网密集或易受内涝灾害的地区,排水工 程设施尤为重要。排水工程应与城市防洪、道路交通、园林绿地、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等专项规划和设计密切联系。排水工程的设计应与这些相关专业规划相协调。 同时,排水工程设计应满足城市平面和竖向规划中的相关控制指标,从城市整体规划角度考虑排水设施的建设。
排水体制选择原则的补充规定
新版规范明确了加大排水管网改造力度的要求:“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按照城镇排水规划的要求,实施雨污分流;暂时不具备雨污分流条件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处理相结合的措施,提高截流倍数,加强降雨初期的污染防治。”
根据我国目前排水管网建设情况,新版规范提出,应结合城镇排水规划的要求,加快城镇排水管网的改造,实施雨污分流。同时,应提高截流倍数,采取截流、调蓄和处理相结合的措施减少合流污水和初期雨水的污染。
采取综合措施进行内涝防治的规定
新版规范增加了采取综合措施防治内涝的规定:“城镇内涝防治应采取工程性和非工程性相结合的综合控制措施。”
城镇内涝防治措施包括工程性措施和非工程性措施。通过源头控制、排水管网完善、城镇涝水行泄通道建设和优化运行管理等综合措施防治城镇内涝。工程性措施, 包括建设雨水渗透设施、调蓄设施、利用设施和雨水行泄通道,还包括对市政排水管网和泵站进行改造、对城市内河进行整治等。非工程性措施包括建立内涝防治设 施的运行监控体系、预警应急机制以及相应法律法规等。
暴雨强度计算公式的规定
新版规范提出,应按年最大值法确定暴雨强度公式。具体规定如下:“具有20年以上的自动雨量记录地区的排水系统,设计暴雨强度公式应采用年最大值法。”
由于以前国内自记雨量资料不多,因此多采用年多个样法。现在我国许多地区已具有40年以上的自记雨量资料,具备采用年最大值法的条件。所以,规定具有20年以上的自动雨量记录地区,应采用年最大值法。
立体交叉道路排水设计的相关规定
新版规范调整了立体交叉道路的排水设计重现期,规定:“立体交叉道路的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应不小于10年,位于中心城区的重要地区,设计重现期应为20 年~30年。”本次修订对立体交叉地道的设计重现期要求有了较大提高。同时,还对立体交叉道路排水系统的汇水面积、泵站及调蓄设施的设计等都做了补充。
小结
与2011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相比较,新版规范的修订内容主要体现在提高排水标准、完善内涝防治措施方面。本次修订充分参考了发达国家和地区,如美 国、英国、德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在内涝防治方面的先进理念和设计标准,并结合我国排水设施的实际建设发展,确定了适应我国国情的城镇排水标准。为提高我 国排水安全、建立完善的城镇内涝防治系统、有效抵御暴雨自然灾害,提供了保障。
城镇排水系统的发展有赖于对传统设计理念和设计方法的更新,本次《室外排水设计规范》的局部修订对更新我国排水系统设计理念、加快内涝防治技术研究和设施建设、促进我国城镇排水和内涝防治系统标准体系的建立,将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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