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国土资源局是县政府主管全县土地、城乡地政的职能部门和土地的行政执法部门。
1987年4月,长沙县国土局成立。县国土局由县农业区划委员会办公室,县征地拆迁办公室和县土地管理办公室 三个机构合并,行政上受县政府领导,业务由市国土局管理。2002年1月,机构改革,县国土局更名为“长沙县国土资源局”,5月,县国土局内设办公室、法规监察科、建设用地科、地籍测绘科、地产地价科、规划和耕地保护科、矿产资源科、计财科8个科室。10月,更名为“长沙县国土资源规划局”。 1995年5月,全县撤区并乡建镇,12月在全县各乡镇各设一个国土所,共设21个国土管理所。2002年,全系统干部职工达160多人。县国土局成立以来,先后多次被各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评为“先进单位”,“先进单位”,“文明单位”,2002年,省政府授予长沙县“国土资源模范执法县”,市委、市政府授予县国土局“文明单位”称号。
(一)负责国家、省、市、县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测绘管理以及建设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其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的贯彻实施;负责执行《城市规划法》,指导城市编制城镇规划并实施管理。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组织全县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参与水资源调查评价,防止矿产、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
(三)承担上报国务院、省、市、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建设用地的预审、审批、报批等工作,组织编制各类建设用地定额指标;负责县域内各类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等工作。
(四)拟定全县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土地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对全县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规划、征用、开发、出让、管理(即“五统一”)。
(五)实施土地用途管制,负责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实施工作,确保全县耕地面积占补平衡。
(六)负责全县地籍地政管理工作;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全县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七)规范管理土地市场,拟定全县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抵押、交易及政府收购、储备等管理办法;负责承办县域内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的审核、报批;协助财税部门做好土地税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参与指导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
(八)指导县内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测评、更新,主管全县土地估价工作,确认土地宗地价格。
(九)依法履行全县测绘行业管理职能(除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外),指导全县测绘标志维护,承办测绘单位资格审定。
(十)完成县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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