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是市政府主管物价工作的职能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重庆市物价局工作受西南军政委员会和重庆市政府的双重领导,先后由重庆市工商局、商业局、管理重庆市市场物价工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指示精神,1957年5月设立重庆市物价委员会,负责全市物价的管理工作。1970年5月后,重庆市物价委员会曾改组为重庆市计划委员会下设的物价处。1978年10月恢复重庆市物价委员会建制。1983年重庆市行政区划调整,重庆市物价委员会改组为重庆市物价局,于当年6月挂牌办公。2009年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4号)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09]6号),设立重庆市物价局(副厅局级),由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员会管理。
重庆市物价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组织实施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
(二)拟定全市的价格改革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起草本市价格、收费地方性法规、规章;负责受理和组织、指导全市价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三)负责全市价格总水平的调控和综合平衡;研究提出全市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及价格调控措施;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设立审查,参与政府价格调控措施的研究和实施工作,参与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并拟订相关的管理办法。
(四)负责制定全市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定价目录和管理办法。负责管理人民生活必需品、自然垄断经营商品、重要的公用事业、重要的公益性服务等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研究制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的管理办法、作价原则和作价方法;协调、管理、引导已放开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五)负责管理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收费许可证制度、收费许可证收费年度审验制度和收费许可证收费统计报告制度。
(六)负责全市市场价格监测体系和价格信息网络建设工作,加强对重要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监测,跟踪反馈国家重要经济政策在价格领域的反映,做好价格预测预警;研究国际国内市场价格变动对本市价格的影响并提出政策建议;发布价格信息,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
(七)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市价格、收费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行为;负责本市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商品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推进价格诚信建设;负责建立和完善价格监督网络,受理价格举报投诉,协调解决价格、收费矛盾纠纷;组织、指导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八)指导、协调和监督市政府其他部门和区县(自治县)政府的价格和收费工作,处理价格争议,指导行业组织的价格工作。
(九)负责市管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制度和管理过程中的定价成本的监审及调查工作;负责全市农产品生产成本的调查及组织工作;负责全市重要的农副产品、工业品、公用事业、房地产等的价格、成本和流通费用的调查工作。
(十)负责对价格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涉案物品的价格认证工作;指导价格评估、鉴证工作;指导价格咨询、服务等价格事务工作。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系方式
价格投诉电话:1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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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40114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