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义区民政局官网是顺义区民政局主办的信息公布平台,为社会公众提供政府信息公开、公告信息、政策法规、工作动态、民政风采、专题专栏、办事指南、服务机构、婚姻登记预约、网上调查等方面的内容和服务。
北京市顺义区民政局职能介绍:
(1)研究制定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工作;开展先进镇(办事处)、村委会、居委会的评比表彰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3)依据党的方针、政策、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研究拟定优抚、安置、救灾救济、社会福利、行政区划、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基层政权建设、社区建设等工作的方针、政策、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4)主管拥军优属和烈士褒扬;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物的管理,与有关部门一起抓好新时期的“双拥”工作,加强军政、军民团结,促进国防建设现代化。
(5)负责农村救灾工作,掌握灾情,指导生产自救,发放救灾款物,检查监督救灾款物使用情况。
(6)负责退伍义务兵和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职工的接收安置及转业军官的安置,主管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管理工作。
(7)贯彻实施城乡居民生活保障制度;负责管理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和行政事业单位部分地方退休人员及遗属的管理,参与制定城市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的有关方针、政策、管理办法等工作;负责全区养老机构的审批和管理。
(8)协调指导全区社区建设工作;
(9)参与研究残疾人就业和福利企业保护扶持政策,制定福利企业发展规划,对城乡福利企业进行宏观管理。
(10)承担本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解决边界争议;负责镇(办事处)的设立,撤销更名和界线变更的审核报批;参与研究和探索小城镇的发展和规划,边界的勘察及争议的调处事务。
(11)承担本辖区内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及社团的登记、审批、管理工作。
(12)负责婚姻登记管理及收养登记工作和殡葬服务事业单位管理。
(13)负责本辖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日常工作及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
(14)负责民政事业费的预算管理,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组织社会保障资金。
(15)负责全区老龄工作计划的制定,做好组织协调等项工作。
(16)负责接收捐赠事务管理工作及接收款物的存储运输及发放工作。
(17)负责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
(18)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顺义区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顺义区民政局所掌握的信息,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凡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密切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我局编制了《顺义区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我局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顺义民政信息网、区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查阅,也可以到民政局全程办事代理办公室、区档案馆查阅。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我局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顺义区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二)公开形式
我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公开:
1.通过顺义民政信息网公开政府信息
2.通过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
3.通过区档案馆、区图书馆、区经济发展服务中心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公开政府信息。
区档案馆位于顺义区光明北大街4号;开放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0—18:00。
区图书馆位于顺义区光明南大街20号;开放时间周一至周日(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3:30—18:30。
区经济发展服务中心位于顺义区府前西街6号;开放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30,下午1:00—5:30。
(三)公开时限
政府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在信息生成或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我局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我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
(一)受理机构
我局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受理机构:顺义区民政局全程办事代理办公室
办公地址:顺义区石园北区东侧
联系电话:010-81484891
传真号码:010-81483948
通信地址:北京市顺义区石园北区东侧
邮政编码:100300
电子邮箱地址:minzhjgk@bjshy.gov.cn
咨询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不予公开范围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不为公众所知悉、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
(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他人身份、通讯、健康、婚姻、家庭、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信息的;
(4)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其他不予公开的。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行政机关不得公开。
(三)申请的具体步骤
1.提出申请
向我局提出申请的,推荐填写《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民政信息网上下载电子版。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名称、生成日期或者其他有助于我局确定信息的提示。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三种途径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顺义民政信息网”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网上发送即可。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特别说明:
申请人申请获取社会保障、优抚、退伍军人安置等方面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当面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请。
我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进行咨询。
2.登记
对于有效的申请登记并出具登记回执。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我局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我局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并在法定时限内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答复
收到申请后,能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给予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1)属于应当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需要延长公开期限的,应说明延长的理由和期限;
2)属于不予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并告知其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我局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5)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出具《政府信息补正申请通知书》;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如能作区分处理,应当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四)收费
我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取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遵照《北京市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费办法(试行)》。
三、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顺义区民政局纪检组举报。
举报电话:010-81484891
电子邮箱:顺义民政信息网投诉信箱
地址:北京市顺义区石园北区东侧
邮编:101300
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0—18: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