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都区民政局 根据《中共广州市花都区委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花发〔2010〕2号),设立广州市花都区民政局(简称:区民政局),为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牵头协调有关部门推进基层社会管理体制改革,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义工队伍建设的职责。
(三)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加强医疗救助职责,健全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医疗救助体系;加强社区管理服务工作职责,统筹城乡社区建设;加强社会福利工作,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本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有关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优抚对象抚恤优待工作;负责追认烈士、伤残抚恤对象的残疾等级评定的审核报批、烈士褒扬和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建设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支援革命老区建设工作;组织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
(三)负责军队(含武警部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军队落实政策人员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复员干部、转业士官、退伍士兵、伤残病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参与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工作;负责军休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协调城乡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上报灾情;负责救灾捐赠管理工作,接收、管理和分配区本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负责城乡居民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五)组织指导扶贫济困、社会捐助等社会互助活动,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按权限负责行政区域内社会福利彩票销售管理工作;负责社会福利机构和社会福利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展老年人、孤儿、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六)负责行政区划管理工作,办理行政区划变更事项审核报批;负责区际行政区域界限的勘定和管理,承办区内行政边界争议调处事务;负责区内地名的命名、更名、销名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
(七)指导、协调基层政权建设,指导实施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城乡社区建设;指导城乡社区管理服务体系建设。
(八)负责推行婚俗、殡葬改革和全区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婚姻、收养、救助、殡葬服务机构的工作;负责全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监察。
(九)建立社会工作制度体系及运作机制;牵头协调有关部门推进基层社会管理体制改革;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义工队伍建设。
(十)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系邮箱:piano2000@21c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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