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东区财政局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财政、税收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本区实际,研究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负责全区财政工作。
(二)根据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订年度财政预算草案,执行经区人大批准的财政预算,编制年度财政决算报告。
(三)制订本区财政管理体制和有关预算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四)参与全区宏观经济的决策、管理和基建投资、劳动工资、物价、经济贸易、科技、文教、住房、社会保障等管理。
(五)负责对财政资金使用的调控和监督,办理由区财政承担的农业支出、行政事业和公共支出、基本建设支出、社会保障支出;管理监督全区的预算外资收支活动。
(六)负责全区行政事业单位经费的拨付、财政专项资金发放、回收,参与企业技改项目论证和对专项资金使用企业的考察了解,并对资金的使用进行反馈和监督。
(七)负责全区农业税收的征收管理。管理监督财政支农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及农业财务管理、农业税收会计统计和报表编制,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和检查。
(八)管理和指导全区会计工作,贯彻实施和检查会计法规和各项会计制度,负责全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从业资格证书管理,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指导和监督全区注册会计师和会计事务所的业务。
(九)负责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清产核资、产权管理等基础性工作;负责国有资产的分类统计和各类国资报表的编报工作;负责全区涉外企业的财政管理;负责用汇审批核销工作。
(十)负责财政法律、法规及制度的宣传教育,检查监督区属各部门和单位的财政预算内外资金收支和财务活动、财政政策、法规、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对违纪违法事项依法进行查处。
(十一)管理和指导江东区票据管理中心和江东区会计核算中心业务,监督检查全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工作和行政事业单位资金结算办理。
(十二)负责编制和上报本区财政收支情况及统计报表的汇总统计工作。
(十三)承办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