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批次食物不合格
中国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2日发布了12批次食品不合格的通告,涉及京东商城、家乐福、沃尔玛以及北京华联等商超。
据介绍,市场监管总局近期组织抽检了调味品、方便食品、水果制品、乳制品等10类食品2332批次样品。其中不合格样品12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微生物、农兽药残留、重金属等指标。
市场监管总局今日通报了,京东中国特产·河北供销馆在京东商城销售的花生酱,黄曲霉毒素B1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北京华联综合超市常营分公司销售的爱每刻含水果干谷物麦片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昆明家乐福超市云纺店销售的鲫鱼,恩诺沙星和地西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等12批次不合格产品。
据悉,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市场监管总局已责成相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其中,京东中国特产·河北供销馆(经营者为河北省农产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京东商城(网站)销售的标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京府黑芝麻小磨香油有限公司生产的花生酱,黄曲霉毒素B1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食品安全专家表示,黄曲霉毒素B1:黄曲霉毒素B1是一种强致癌性的化学物质,其毒性作用主要是对肝脏的损害。花生酱中黄曲霉毒素B1不合格的主要原因,可能是花生原料在种植、采收、运输及储存过程中受到黄曲霉霉菌污染,企业在生产时没有严格挑拣花生原料和进行相关检测等。
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常营分公司销售的标称北京嘉思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进口、捷克爱每刻麦片公司生产的爱每刻含水果干谷物麦片(冲调谷物制品)(原产国:捷克),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食品安全专家表示,霉菌污染可使食品腐败变质,破坏食品的色、香、味,失去食品的食用价值,并产生真菌毒素危害人类健康。霉菌超标主要原因,可能是原料或包装材料受到霉菌污染,产品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卫生条件控制不到位,生产工器具等设备设施清洗消毒不到位或产品储运条件不当而导致。
12批次不合格食品包括:
1、京东中国特产·河北供销馆(经营者为河北省农产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京东商城(网站)销售的标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京府黑芝麻小磨香油有限公司生产的花生酱,黄曲霉毒素B1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2、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常营分公司销售的标称北京嘉思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进口、捷克爱每刻麦片公司生产的爱每刻含水果干谷物麦片(冲调谷物制品)(原产国:捷克),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3、上海爱莲超市有限公司周家嘴店销售的标称杭州华味亨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吃不厌金枣(凉果类),经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发现,其中铅(以Pb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杭州华味亨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4、贵州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成都市升星食品厂生产的自发小麦粉,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5、云南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昆明国贸中心分店销售的黄瓜山琪林土鸡蛋,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6、昆明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云纺店销售的来自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何静渔场的鲫鱼,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和地西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7、云南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昆明集大分店销售的鲫鱼,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和地西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8、昆明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龙泉店销售的绿农一品杂粮蛋,氟苯尼考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9、河南省永和铂爵国际酒店有限公司销售的鸡蛋,氟苯尼考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0、广州市宏丽黄埔百货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辽宁新洁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伊阁供港农场鸡蛋,氟苯尼考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1、云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昆明前兴店销售的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绿桂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土鸡,磺胺类(总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2、济南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来自济南德天商贸有限公司的油菜,氟虫腈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沈阳食品检验所。
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市场监管总局已责成相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北京市市场监管部门已督促网络食品交易平台依法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一、沪抽检802批次食品:韭菜、咸肉等3批次不合格
市市场监管局公布肉制品、酒类、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等13大类食品抽检结果:共抽检样品802批次,其中上海佳园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咸肉、上海市青浦区惠优超市销售的韭菜等3批次样品不合格,不合格项目涉过氧化值、腐霉利等。
特别提醒消费者,如购买或在市场上发现附件所列的不合格食品时,请拨打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12331进行投诉举报。
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市市场监管局已要求相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时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查处,进一步督促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并将相关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查处情况由企业所在地负责案件查办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公开。
二、贵州抽检18类食品455批次样品,这8个批次不合格
2月21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显示,近期,贵州省市场监管局根据年度抽检计划安排,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饮料、方便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等18类食品455批次样品,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447批次,不合格样品8批次。
据悉,本次抽检调味品46批次,不合格样品2批次;肉制品26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方便食品7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薯类和膨化食品4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糖果制品19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酒类44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豆制品10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
粮食加工品38批次,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1批次,饮料123批次,茶叶及相关制品37批次,蔬菜制品20批次,水果制品7批次,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10批次,蛋制品5批次,淀粉及淀粉制品2批次,糕点49批次,蜂产品7批次,均未检出不合格样品。
不合格样品情况:
标称安龙县烽煜酱菜厂生产的黄豆酱油检出氨基酸态氮不达标;
标称安顺市平坝区万佳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老嬢嬢腐乳检出大肠菌群超标;
标称贵州普安六合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青山绿河酒检出酒精度超标;
标称贵州黄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全留香牌山椒风味牛肉、标称黔西南州振兴调味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卫生调味汁、标称镇宁自治县苏福荣波波糖厂生产的镇宁波波糖(芝麻味)检出菌落总数超标;
标称贵州汇硕薏仁米产品研发有限公司生产的薏之源薏仁红豆粉检出霉菌超标;
标称安顺市平坝区祺玥峰食品加工厂生产的土豆片(切片型)检出酸价(以脂肪计)(KOH)超标。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已通报生产单位所在地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黔西南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责令生产单位及时采取下架、召回,并立案调查等措施。查明不合格食品的批次、数量和原因,制定整改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三、食品法对产品质量不合格怎样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且罚款,罚款数额由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根据《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扩展资料
根据《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中国法院网-《食品安全法》
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九章的规定: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
(二)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三)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
(四)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
(五)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六)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七)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二)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三)出口商未遵守本法的规定出口食品。
违反本法规定,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九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九十二条 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依法对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