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打司机还投诉
一位乘客因错过下车站台,于是要求行驶中公交车司机停车让其下车。在遭到拒绝后,该乘客竟用手推了公交车司机头部在遭到反击后,又连续打了司机头部几拳。之后乘客下车后,先报警,在民警到达后,又称不需公安机关处理;在随后三天里,该男子连续拨打公交公司的投诉电话,投诉公交车司机。
公交车司机被迫无奈,到辖区派出所报警。警方很快查明事实真相,认定公交车司机属于正当防卫。2月22日,乘客孙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1、错过下车站台,乘客拳击司机
公交车车载监控一段14分22秒的录像,还原了整个事发经过。2018年11月21日下午6时30分许,司机郭某像往常一样驾驶公交车从宿迁市湖滨新区晓店镇开向湖滨人家站点。
乘客打司机还投诉
公交车停靠在晓店镇加油站站台,部分乘客下车后,郭师傅继续行车。就在这时,一名身穿白色衣服的20多岁男乘客表示要下车。郭师傅以公交车已经驶离公交车站台、不得中途停车为由,拒绝了该男子的要求。男子不依不饶,声称自己就慢了一点点时间,坚持要求下车,并从座位上走到驾驶座旁边与郭师傅理论。郭师傅一边驾车一边向其解释说“公交公司规定,驶离站台的公交车不允许中途停车”。
白衣男子认为郭师傅在敷衍他,就用手推了正在驾驶中的郭师傅头部一下,并对驾驶员郭师傅喊道:“给你脸啦!”对于该男子的举动,郭师傅先是愣了一下,随后左手握着方向盘,用右手还击了一下。这时,白衣男子恼羞成怒,对郭师傅头部连续打了几拳。
此时,公交车正在行驶中,郭师傅强忍着疼痛把公交车停了下来。幸好事发当时路上行人和车辆较少,这起发生在公交车内的意外没有导致发生交通事故。郭师傅将公交车停稳之后,对该白衣男子予以还击。之后,两人被公交车上其他乘客劝开。
2、乘客投诉三天司机无奈报警
下车之后,白衣男子拨打了110电话报警。接警后,湖滨新区公安分局晓店派出所民警立即出警赶至现场,此时,公交车已经开走。民警现场询问了报警的白衣男子。该男子称,“就是与公交车司机发生一点纠纷,无需公安机关处理,自己打电话投诉公交公司”。
之后三天,该白衣男子不停拨打公交公司投诉电话,投诉公交公司司机郭师傅。郭师傅被投诉急了,万般无奈之下,于2018年11月24日也到晓店派出所报警,称驾驶公交车时被乘客殴打。
值班民警通过查看公交车监控录像,意识到:这不是一起简单的纠纷。民警立即受理案件展开调查。通过调取公交车内监控、询问当事人,民警很快查明事实真相,认定公交车司机的反击行为属正当防卫,不需承担责任。
3、打人乘客被批准逮捕
11月24日,民警将白衣男子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讯问,该白衣男子对自己殴打公交车司机、妨害驾驶员安全驾驶的行为供认不讳。次日,该白衣男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分局依法刑事拘留,12月2日,警方对其变更强制措施。
2019年1月8日,两高一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据此,公安分局迅速将此案移送宿豫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2019年2月22日,经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湖滨公安分局将该男子执行逮捕。
什么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同的是,该罪属于行为犯,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构成该罪。因此,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肥东一男乘客拳打脚踢公交司机 脚踹撕咬民警被拘
男子抽烟准备乘车时,遭到司机劝阻心生不满,到达底站后竟对司机拳打脚踢。当辖区派出所赶到现场处理时,男子不但不配合,还在警车上撕咬民警。今日,记者从肥东警方获悉,该男子因阻碍执行职务已被行政拘留。
2月10日下午,肥东县梁园派出所接到一名公交司机报警称,自己遭到乘客殴打。接警后,梁园派出所民警许鑫出警至现场,发现涉事男子瘫坐路边,浑身酒气。经现场了解,男子薛某某酒后抽烟准备乘坐公交车时,遭到司机劝阻,随后丢下烟头上车。抵达公交车底站后,心有怨气的薛某某拒不下车,并对司机拳打脚踢。
民警在现场口头传唤薛某某至梁园派出所配合调查,但薛某某拒不接受传唤,并脚踹民警,被带上警车后继续撕咬民警。收集相关证据后,薛某某被肥东县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二、天哪!竟然还有乘客打公交司机、抢方向盘!遇到这种情况,我们该怎么做?
自从重庆公交车因司乘纠纷坠江后
公交车安全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
许多司乘纠纷事件也纷纷被曝光
11月3日,新余公安就通报了
2起涉及公交车司机的警情
一则通报
关于乘客殴打司机
起因竟是“下车不及时”引发的误会
11月1日12时55分,江西新余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称:现在在抱石大道洪城大厦门口802公交车上有人在打司机。接警后,渝水分局接处警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处置。
经民警调查,乘客何某(男,34岁,新余人)从第七医院站点乘坐802路公交车前往城南,上车时往投币箱投了币。公交车司机李某(女,43岁,新余人)没看清何某投了几元钱,以为其少付了钱,于是对何某说每人2元钱。
何某认为李某多嘴,对李某心生怨气,一路上对李某念念叨叨。当公交车停靠在中医院公交站台时,由于何某下车较慢,司机李某以为没有人下车了于是将下客车门关闭,发现何某还要下车后又重新打开车门。
何某则认为李某最初是故意关门不让他下车,于是站在车门口对李某进行辱骂,进而冲到李某身旁对其进行殴打,随后双方发生厮打,后被群众拉开。
冲突中除李某与何某外,没有人员受伤。目前,抱石路派出所已依法受理该案件,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中。
事件回顾:下车不及时 男乘客揪女司机头发暴打
11月1日,江西新余,一名男乘客准备下公交车,公交司机李某以为无人下车遂将车门关上,后引发乘客不满。
通过当时车内的监控视频可以看到,后车门确实开关了两次,车辆还未重新启动,而就在这个时候,一名男乘客朝司机冲了上来。
新余市公交公司综合管理科工作人员介绍,当时男子很气愤地从后面冲过来,一脚踹向投币箱,对驾驶员扇了一个耳光。
见此情况,车上的其他几名乘客都在进行劝阻尝试拉开该男子,但男子丝毫没有停手的意思,揪着驾驶员的头发拳打脚踢。
驾驶员李某进行反击,两人发生激烈厮打。
几分钟后,其他乘客好不容易才将男子拉开,驾驶员随即就拿出手机准备报警,之后男子很快就离开了。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通报中另一起事件:同样发生在新余 一名老人坐过站后抢夺公交方向盘险些酿成交通事故
11月2日11时25分,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现在在白竹路天工颐园公交站台处一名公交车司机与一名乘客在吵架。
接警后,渝水分局接处警民警赶到现场了解到,公交车司机李某英(女,45岁,新余人)驾驶103路公交车行驶至白竹路天工颐园小区附近时,因白竹路正在修路车辆需要逆行,乘客邓某保(男,65岁,樟树人)发现坐过站后,要求在原公交站台处停车未得到李某英的允许。
邓某保于是上前用手抓住公交车方向盘,李某英立即采取紧急停车措施,未造成人员受伤。
目前,渝水公安对邓某保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立案侦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行驶中老人抢夺公交方向盘,11月2日中午一位老大爷想在路上下车,但是公交并未到站,驾驶员没有同意他的要求,老人情绪一下子激动起来,抢夺驾驶员的方向盘。
幸好司机没有在行驶中与老人继续争执,而是将车辆停稳后再与老人解释,不然事情会怎么发展还真不好说。
目前,大爷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警方进行立案侦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驾驶员事后表示,当时想起万州公交车事件,忍着没发火后来却气哭了。
三、重庆公交坠江原因公布:乘客与司机互殴致车辆失控
11月2日,记者从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原因新闻通气会上获悉,10月28日上午10时8分,重庆市万州区一辆公交车与一辆小轿车在万州区长江二桥相撞后,公交车坠入江中。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家应急管理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派员赴渝现场指导调查处置。市、区两级党委、政府组织公安、应急、海事、消防、长航、卫生等部门组建现场指挥部,全力开展搜救打捞、现场勘查、事故调查、善后处置等工作。
现场指挥部组织70余艘专业打捞船只,蛙人救援队、水下机器人、吊船等专业力量围绕公交车坠江水域全面开展搜救打捞工作。事发后,通过细致调查摸排,明确15名驾乘人员身份。同时克服水域情况复杂、水深70余米等实际困难,先后打捞出13名遇难者遗体并确认身份。精确定位坠江车辆位置,于10月31日23时28分将坠江公交车打捞上岸。目前,善后工作正有序开展。
公安机关先后调取监控录像2300余小时、行车记录仪录像220余个片断,排查事发前后过往车辆160余车次,调查走访现场目击证人、现场周边车辆驾乘人员、涉事车辆先期下车乘客、公交公司相关人员及涉事人员关系人132人。10月31日凌晨0时50分,潜水人员将车载行车记录仪及SD卡打捞出水后,公安机关多次模拟试验,对SD卡数据成功恢复,提取到事发前车辆内部监控视频。
公安机关对22路公交车行进路线的36个站点进行全面排查,通过走访事发前两站(南山岔路口站、回澜塔站)下车的4名乘客,均证实当时车内有一名中等身材、着浅蓝色牛仔衣的女乘客,因错过下车地点与驾驶员发生争吵。经进一步调查,该女乘客系刘某(48岁,万州区人)。综合前期调查走访情况,与提取到的车辆内部视频监控相互印证,还原事发当时情况。
10月28日凌晨5时1分,公交公司早班车驾驶员冉某(男,42岁,万州区人)离家上班,5时50分驾驶22路公交车在起始站万达广场发车,沿22路公交车路线正常行驶。事发时系冉某第3趟发车。9时35分,乘客刘某在龙都广场四季花城站上车,其目的地为壹号家居馆站。由于道路维修改道,22路公交车不再行经壹号家居馆站。当车行至南滨公园站时,驾驶员冉某提醒到壹号家居馆的乘客在此站下车,刘某未下车。当车继续行驶途中,刘某发现车辆已过自己的目的地站,要求下车,但该处无公交车站,驾驶员冉某未停车。10时3分32秒,刘某从座位起身走到正在驾驶的冉某右后侧,靠在冉某旁边的扶手立柱上指责冉某,冉某多次转头与刘某解释、争吵,双方争执逐步升级,并相互有攻击性语言。10时8分49秒,当车行驶至万州长江二桥距南桥头348米处时,刘某右手持手机击向冉某头部右侧,10时8分50秒,冉某右手放开方向盘还击,侧身挥拳击中刘某颈部。随后,刘某再次用手机击打冉某肩部,冉某用右手格挡并抓住刘某右上臂。10时8分51秒,冉某收回右手并用右手往左侧急打方向(车辆时速为51公里),导致车辆失控向左偏离越过中心实线,与对向正常行驶的红色小轿车(车辆时速为58公里)相撞后,冲上路沿、撞断护栏坠入江中。
对驾驶员冉某事发前几日生活轨迹调查,其行为无异常。事发前一晚,驾驶员冉某与父母一起用晚餐,未饮酒,21时许回到自己房间,精神情况正常。事发时天气晴朗,事发路段平整,无坑洼及障碍物,行车视线良好。车辆打捞上岸后,经重庆市鑫道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事发前车辆灯光信号、转向及制动有效,传动及行驶系统技术状况正常,排除因故障导致车辆失控的因素。
根据调查事实,乘客刘某在乘坐公交车过程中,与正在驾车行驶中的公交车驾驶员冉某发生争吵,两次持手机攻击正在驾驶的公交车驾驶员冉某,实施危害车辆行驶安全的行为,严重危害车辆行驶安全。冉某作为公交车驾驶人员,在驾驶公交车行进中,与乘客刘某发生争吵,遭遇刘某攻击后,应当认识到还击及抓扯行为会严重危害车辆行驶安全,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行车安全,将右手放开方向盘还击刘某,后又用右手格挡刘某的攻击,并与刘某抓扯,其行为严重违反公交车驾驶人职业规定。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之间的互殴行为,造成车辆失控,致使车辆与对向正常行驶的小轿车撞击后坠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因此,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的互殴行为与危害后果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两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涉嫌犯罪。
十五个鲜活的生命瞬间消逝,教训极其惨痛。愿逝者安息,生者警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