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宇案新进展
3月1日,福州市公安局对赵宇“见义勇为”案的处理做出了纠正,称将积极为赵宇见义勇为表彰,但是这样的结果民众并不满意。
2月21日下午4点38分,在经历了55天的紧张焦虑后,略显憔悴的赵宇在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领取到了不起诉决定书时,终于松了一口气。“感谢检察院,更期待真正的清白。”
福建福州,小伙赵宇救助被侵害女孩,踹伤施暴男子,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拘留14天。而涉嫌侵害该女士的男子,像没事儿人一样,平日里还在打麻将。乃至于有网友调侃,“强奸未遂打麻将,见义勇为十四天”。不仅如此,这名涉事的男子还否认企图强奸,他说他将起诉赵宇并根据法医鉴定结果索赔。
1、一次见义勇为引来的牢狱之灾
一切缘起于两个月前。邹某(女)在福州的夜店打工,与李某(男)在工作场所认识。
2018年12月26日晚,李某和邹某酒后一同乘车到达邹某暂住处,在邹某暂住处发生争吵。“事发当晚我喝多了酒准备打车回家,李某要和我一起走。我拒绝了,但他还是跟着我上了出租车。下车后,李某提出要去我的住所,我再次拒绝。他和我保持一米左右的距离,一直尾随我上楼。我关上房门后,他就用脚踹门。”时隔多天,邹某回忆起当时的情景仍觉胆战心惊。
李某将门踹开后,便提出留宿。看到屋里还有其他女子后,又提出要和邹某出去过夜。再一次遭到邹某拒绝后便上前打她,还用水壶砸向邹某的头部。激烈的争吵声引来邻居围观。
“我听到楼下有人在呼救,出于本能就想下去救人。当时门口站了几个人,但是没人进去帮忙。我看到屋里一个女孩被一名50岁左右的男人掐住脖子,脸都被憋紫了。”此时,楼上正准备休息的赵宇听到呼救声,下楼看见李某正在殴打邹某时,便上前制止拉拽李某,赵宇和李某一同倒地。两人起身后,李某打了赵某两拳,赵宇随即将李某推倒在地,接着上前打了李某两拳,并朝倒地的李某腹部踹了一脚。
后赵宇拿起房间内的凳子欲砸向李某,被邹某拦下,随后赵宇被自己的妻子劝离现场。经法医鉴定,李某腹部横结肠破裂,伤情属重伤二级;邹某伤情属轻微伤。
而与邹某同住的闺蜜贺某在李某闯进房间时,因害怕就报了警。当晚,辖区派出所民警将邹某、李某和贺某带回派出所做笔录。“民警当时没有让我一起过去,我以为这事就过去了。”赵宇说。
12月29日,李某报警,正在医院陪护临产妻子的赵宇,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警方刑拘。
“我被拘留的第二天,儿子就出生了。”在孩子出生时,没能陪在妻儿身边也就成了赵宇最遗憾的事。
与赵宇、邹某等所述不同,此事的关键人物之一李某则是另执一词。李某在接受福建新闻频道采访时表示,案发当天他和小邹在外面吃饭,后来一起唱歌、喝酒,再后来他应约送小邹回家。他只是“站在门口那里玩,不知道为什么会被踢。”并一再强调,门是赵宇踹开的,他并没有动手,并否认了小邹指控他强奸的行为。
经过进一步侦查,2月20日,晋安公安分局以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移送晋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赵宇的起诉罪名由“故意伤害”改为了“过失致人重伤”,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福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林如海推测,公安机关在侦破案件的过程中,应该是发现了见义勇为的因素,所以在公开的移送起诉告知书中,改变了此前的说法。“此举可能是为了给赵宇换一个‘罪名’,这样可以在确定是犯罪的基础上,为赵宇争取更轻的量刑。”
期间,受害女子邹某多次向警方提出要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但因李某此前在派出所时称身体不舒服,被送往医院治疗,公安机关没有立即对李某采取强制措施。
2、峰回路转,真相水落石出
“明明是去救人的,为什么反成了故意伤害呢?”赵宇对此百思不得其解。12月29日,在赵宇被刑拘的当天,他的妻子小吴曾和李某沟通,但并不顺畅。李某自称大肠破裂,鉴定为二级伤残,一直要求赵宇对他进行赔偿。
随后,又有媒体曝出李某与赵宇父亲的电话录音。在录音中,李某提到伤残鉴定已经出来,被鉴定为二级伤残,后面一段时间都没法做重活,要求赵家按照伤残鉴定的规定对他进行赔偿。除了医药费外,近两三年的误工费也要有一些。并提出,如果赵宇愿意赔偿,他可以和公安说,不给赵宇判刑。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来判定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其中二级伤残的标准需达到: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不能工作;社会交往极度困难等标准。而在媒体曝出的采访画面中,李某竟然表示在打麻将(或看人打麻将),这让不少网友义愤填膺。
“如果需要出庭作证,我会出来作证的。如果没有赵宇,那我受到的伤害将不堪设想。非常感谢赵宇,我相信好人会有好报。”邹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随着案件细节的逐渐曝光,公众在为赵宇“见义勇为”反被刑拘抱不平的同时,也对该案提出了一系列质疑:有入室施暴嫌疑的李某为何没有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警方认定赵宇涉嫌故意伤害罪的刑拘事由是否充分?仅凭一张二级伤残的鉴定,就能够将赵宇定罪?
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导师蔡斐分析表示,从法律上来讲,见义勇为属于典型的正当防卫。我国《刑法》明确规定: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只有在明知自己的防卫行为明显超出必要限度,会造成他人死伤等重大损失,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时,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对于赵宇的行为,应当站在一般人的正常理解和可能反应上,判断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就目前赵宇、邹某及其闺蜜的描述来说,赵宇是可以被认定为“见义勇为”的。但警方可能是认定赵宇在制止侵害的过程中,超出了正当防卫的限度,构成了“见义勇为过当”,并涉嫌故意伤害罪。
有网友质疑公安部门是否涉嫌滥用强制措施?林如海告诉记者,警方在采取拘留措施时,只需要有犯罪嫌疑就可以,并不一定需要证据充分,所以从程序上来讲,警方的做法并无问题。
“如果我被抓了,他们娘俩该怎么办?没有经济来源,还要面对巨额赔偿,不敢想象。”赵宇来自黑龙江,曾在长春当过兵,退伍后在北京闯荡过一段时间。两年前,为了妻子,他来到福州市晋安区一家保安公司打工。夫妻两人租住在长乐北路的公寓里,虽然面积不大,但生活得很幸福。但突如其来的牢狱之灾打破了这份平静。
1月10日,在检察机关做出不予批捕决定的同时,小吴缴纳了1万元保证金,为赵宇办理了取保候审。
14天的刑拘、55天的煎熬,让年仅21岁的赵宇一下子沧桑了许多。只有看到儿子的时候,他才会露出会心的笑。他给孩子起名吴世耿,希望孩子不对此事耿耿于怀。“我不希望因为我有污点影响孩子今后的生活。我相信法律,法律是公正的。”在被释放回家后,赵宇每天早晨6点起床出门买菜,只想尽量把妻子孩子照顾好,弥补他没能陪在他们身边的遗憾。
在此期间,赵宇夫妻也找了律师进行咨询。“如果赵宇后期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情节一般,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量刑起点为六个月至一年半有期徒刑。犯罪情节一般,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如果李某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述或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赵宇还要根据承担司法机关认定伤残标准,进行民事赔偿。”林如海说。
赵宇一直担心律师所说的情况会发生,无奈之下在2月17日发了微博求助。2月18日,人民日报官方微博也进行了转发,各路大V也纷纷发表对此事的观点,事件持续发酵。
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对案件进行了侦查,并在2月20日向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月20日中午,赵宇再次被警方传唤。
“当时我问他们,会不会又像去年12月29日一样,带去就不让回来了。他们一再保证不会的,人很快就会回来。当时并没有告知我要带赵宇去检察院。”小吴显得忧心忡忡。
幸而,好消息终于传来。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赵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但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被害人李某重伤的后果。鉴于赵某有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综合全案事实证据,对赵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2月21日,赵宇在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陪同下,来到晋安区人民检察院领取不予起诉通知书。此外,据福州市公安局通报,李某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已于2月19日在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监视居住,公安机关将视其病况采取相应法律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2月22日凌晨1点多,在当事人赵宇家里,两位代理律师范辰、白飞云与赵宇共同接收了晋安分局送达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退还保证金决定书》。这意味着赵宇获得法律意义上的完全自由。而对于21日检察院给出的《不起诉决定书》,范辰则认为,该决定书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他透露,将对该决定书进行申诉,直到认定赵宇无罪为止。
3、“下次遇到还是会出手”
一石激起千层浪,赵宇“见义勇为”反被刑拘一案在社会引起强烈关注。对于赵宇的遭遇和李某的“逍遥”,不少网民总结为“见义勇为十四天,强奸未遂打麻将”。有不少市民纷纷“声援”赵宇,有的人还给赵宇家送来了牛奶和尿不湿,以示慰问。
“事情发生后,我单位的领导都很关心我,也有很多热心网友帮助我转发微博,并在微博下评论支持我。这几天,我还收到了很多热心网友发来的红包,但是我都没有收。”赵宇说,感谢网友们的支持,“我只是希望能够证明自己的清白,而不是通过微博进行募捐,大家的好意我心领了,非常感谢大家对我的关心。”
尽管已经“雨过天晴”,但赵宇仍然未能放心。“拿到不予起诉决定书,我心里松了一口气。但对里面的内容还是不太理解,不知道后期还需不需要承担民事或其他责任。我非常感谢检察院,也希望司法部门能帮我解答我的疑惑,真正地还我清白。”
“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从法律上看,只是给赵宇案画上了一个逗号。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的潜台词是赵宇的行为构成犯罪。”林如海建议:无论被害人是否提起申诉或自诉,赵宇应当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检察院提出申诉,若经审查确认无罪,则赵勇无需向被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同时,还有权申请国家赔偿。
林如海说:根据公安通报的案情,赵宇是制止他人遭受不法侵害,其防卫意图更加明显,相比昆山反杀案,是更加典型的正当防卫案件。如果最后认定李某犯强奸罪,那么赵宇是可以行使无限防卫权的。赵某可以就本案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依法进行申诉。法律是最有力的行为指引,希望赵宇案件能够形成正确的法律价值导向,使见义勇为者更有力量。但这个案件不管处理结果如何,有一个“价值”可能又要被“消费”掉了,就是见义勇为。
于欢案辩护律师、北京罗斯律师事务所律师殷清利认为赵宇案件拓宽了正当防卫在现实中的适用范围。但他也指出,司法实务中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防卫过当不能免除民事责任;二是防卫过当造成的损害一般应当根据防卫过当造成的损害后果和案件具体情况减轻承担民事责任。显然李某能向赵宇提起侵权索赔之民事诉讼,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赵宇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具体比例不会太高,认为10%以内较为合理。
“作为一名退伍军人,下次遇到这样的事情,我还是会出手的。但我会更注重分寸。无论是对受害人还是施暴人,都会尽量掌握好度,避免这样的事情再次发生。不过,遇到危急情况,我还是不会想那么
一、赵宇案之后,有多少人还敢见义勇为?
这几天赵宇案在网上传的风风火火,到底是故意伤害还是见义勇为,真相扑朔迷离。
网上的信息是这样的:“见义勇为”制止女邻居被入室侵害,反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刑拘14天,引发了全国舆论的广泛关注,许多媒体和网友纷纷替“见义勇为”男子赵宇抱打不平,将批评的矛头直指另一个当事人——“施暴者”李某,以及对赵某采取刑拘的公安部门。
赵宇被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但官方并未公布不批准逮捕的原因,实践当中不批准逮捕有这么几种情形;不构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构成犯罪,但社会危险性小,无逮捕必要。笔者不知道检方是以哪种理由做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但从赵宇交纳的1万元保证金来看,明显是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了,肯定不是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的。
该案最新消息是公安机关以过失致人重伤罪移送检方审查起诉,赵宇的律师决定做无罪辩护。
赵宇是见义勇为还是过失致人重伤其实很容易查清,本案从证据上来讲并不复杂,之所以引发如此高的社会关注,无非就是“见义勇为”反倒被刑拘,还面临巨额的赔偿,如此强烈的反差引发公众敏感的神经。稍有正义感的人都会跳脚大骂,这简直就是黑白颠倒。作为“施暴者”的李某,不但没有受到相关惩罚,还给赵宇父亲打电话,以能减刑为条件要求私了。这样的剧情似乎正是朝着网友想象的方向发展的,好人蒙冤,坏蛋嚣张,当下典型的司法冤案模式。
说真的,赵宇到底是见义勇为还是过失致人犯罪,笔者不是很关心,正如上文提到的,从刑事侦查以及审查起诉的角度来讲很容易弄明白。笔者在乎的是2006年南京彭宇案之后扶倒地老人起来成了一种高危行为,赵宇案之后会不会见义勇为也成为一种高危行为?即便最后赵宇无罪,可他付出的是什么,14天的刑事拘留,呆在看守所里错过了自己孩子的出生,惹上一场刑事官司,支付昂贵的律师费,耽误的工作与收入等等,不敢细想。而这这一切都得赵宇自己来承担。
从幼儿园到大学我们一直被教导的是要帮助弱者,尊老爱幼,可是现在马路上倒地的老人我们不敢去扶起来,我们害怕老人赖上我们,没完没了。彭宇案判决表述逻辑是这样的,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去扶,你扶了,所以是你撞的。雷锋要是活到现在也得掂量掂量敢不敢去扶,要不要去扶。
现在见义勇为也面临和扶倒地老人一样的情形,不管赵宇案结果如何,公众已经认定赵宇是见义勇为而蒙受不白之冤了,后续公众肯定会对见义勇为的行为后果以及现实难题展开讨论,目测又一样传统美德面临崩溃。
最后,笔者想谈一个比较现实的问题,在赵宇案之后,当遇到他人呼救的情形时,有多少人会义无反顾地冲上去救人,有多少人会犹豫不决,又有多少人会明哲保身。做出选择我们不妨先问一下自己敢不敢,就目前来看,笔者反正是不敢。
二、中央政法委长安剑评“赵宇案”:正义的成色必须是十成
3月1日,广受关注的福州赵宇案迎来最新进展,福州市检察院撤销了8天前晋安区检察院对赵宇作出的不予起诉决定,并重新作出新的不予起诉决定书。
同样是不予起诉,同样是还赵宇以自由,但这份决定却大有不同。剥开重重法律术语,核心只有四个字——
赵宇无罪。
此前对赵宇不予起诉的原因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下,福建省检察院指定福州检察院审查认为,赵宇的行为,是为了阻止包工头李某向服务员邹某实施暴力,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属于正当防卫,因而重新作出法定不起诉的决定。
对此,法律界的专家学者对这个处理结果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陈卫东 中国刑诉法学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较为常见的不予起诉有三种,一是法定不起诉也就是绝对不起诉,二是相对不起诉,三是存疑不起诉。案件原来是基于防卫过当作出的相对不起诉的决定,现在根据检察机关审查,赵宇的行为是正当防卫,所以应当撤销原法律文书。认定公民有罪必须是法院判决,而依法认定一个人无罪,公安、检察院、法院都有这个权力:公安发现无罪要终止侦查撤销案件,检察院发现要不起诉,法院发现要判决无罪。发现错误就应该依法纠正,对公民的行为性质作出正确的评价,这是司法机关应尽的职责。
梁根林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我非常支持福州检察院的这个决定。赵宇与李某拉扯、扭打、将李某推倒在地是一个连续、完整的过程,目的是制止李某对邹某的不法侵害;李某倒地后仍叫骂,不属于失去反抗能力的情形,赵宇向李某腹部跺一脚造成李某重伤的后果也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是否为正当防卫并不能仅取决于重伤的后果。事实上,在两个人的激烈冲突中,在当时的情况下一般人都无法做到完全约束自己的行为,如果这样要求赵宇,过于苛刻。司法部门不能以“圣人”的标准来评价防卫人,撤销原决定书是司法更深入实际的体现。
周光权 中国犯罪学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对于正当防卫,当时李某对邹某的不法侵害程度是相对很高的,从“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来考察,能够得出赵宇是否为正当防卫的结论。绝对不起诉传递给公众一个明确的信号——见义勇为不是犯罪!
专家的解读,让我们清楚地看到,这世上没有让正当防卫者痛楚的法律,更没有让见义勇为者伤心的道理。人们的讨论并没有随着赵宇重获自由而终止,心头的疑惑并没有随着此前的不予起诉决定而消除,而如今大家关心的问题都能沿着法律的逻辑,获取明确的答案:
赵宇有权申请国家赔偿,赵宇不必承担李某的民事赔偿责任,李某施暴是犯罪行为,赵宇不仅是正当防卫,还是板上钉钉的见义勇为……
阳光驱散的是迷雾,正义消除的是疑虑。如果说案件的终点是赵宇重获自由,那么正义不仅包括到达这个终点,还包括抵达终点的速度、路径、心态和效果。这检验着正义的成色,也给人以启示:
打造成色十足的正义,需要摆正法律这座衡量是非善恶的天平。“正当防卫”并不是一个生冷的概念,人们早已在一堂堂“法律公开课”上熟知它的内涵,是否构成犯罪并不是可以在措辞上含混过去的细节,因为无数眼睛紧盯着天平的摇摆直至静止。法律条文并不神秘,清楚明白地镌刻成天平上的刻度,在全民法治意识和法律知识水涨船高的今天,执掌天平的手稍微一抖,流淌下的就是民心。
打造成色十足的正义,需要千锤百炼的考验和知错就改的勇气。程序有终点,对正义的追寻不会有终点,只有经受住时间、历史的考验,“铁案”才能百炼成钢。在追寻正义的过程中,也无法保证没有任何瑕疵和错误,重要的是要有发现错误纠正错误的勇气、能力、坦荡,还有制度。一个“不起诉”代替另一个“不起诉”,是一种永不放弃求索正义的心态,是守土有责守土尽责的宣誓,让人安心。
打造成色十足的正义,需要以最直接的方式和最快的速度直击要害。兜圈子的正义、迟到的正义也是正义,但一定是大打折扣的正义。因为长久的等待,会让守法者心灰意冷,让有心违法者蠢蠢欲动,更会让法律的尊严和权威被践踏。8天时间,直接撤销原不予起诉决定书,正义来得高效、完整,不打折扣,没有遮掩。
打造成色十足的正义,需要满足老百姓不断提高的对正义的期待。人们期盼公平正义的心,就像寻找阳光的眼睛,揉不进一粒沙。这种期盼和需求前所未有,正因如此,人们才不仅仅满足于赵宇走出高墙,而更希望获得一个明白的交代:见义勇为对不对,该不该,值不值?这个决定的回答铿锵有力:弘扬见义勇为的精神并不只写在纸面上,还有法律和奉法者以鲜明的态度为见义勇为撑腰打气保驾护航。
习近平总书记说,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的成色如何测量?
很简单,摸摸自己的胸口,她的标准就在我们每个人的心中。
三、媒体谈赵宇案:处理正当防卫案不能被舆论推着走
近来福州赵宇案还在持续发酵。2月21日凌晨,在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将先前的故意伤害罪改为过失致人重伤罪移送起诉到晋安区人民检察院数小时后,曾拒绝批捕赵宇的区检察院认为,赵宇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但超过必要限度,鉴于他有制止不法侵害行为,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综合全案证据,对赵宇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起案件的基本事实应没多大争议:事发当晚赵宇在出租屋听到楼下有人呼喊“强奸、救命”,便下去了解情况,当他看到一女子(邹某)正被一男子(李某)掐住脖子时,就上前拉开,在与李某一番拉扯中,赵某踹到李某的腹部,造成李某内脏损伤(重伤二级)。赵宇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14天。
从《刑法》的规定来看,故意伤害罪是一种故意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犯罪类型,该罪名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的损伤,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而且伤害结果实际发生了。
就赵宇实施的行为来看,其造成李某损伤的行为,是在看到李某正在紧掐邹某的脖子,为了帮助邹某,从后拉开李某并导致李某与自己翻倒在一起,为摆脱李某缠斗过程中实施的。但造成了伤害结果是不是一定构成犯罪则需要依法评价。
多数社会公众认为,赵某帮助邻居摆脱不法侵害,属见义勇为,彰显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值得鼓励和倡导,这虽然不是一种法律评价,但也是法律评价的社会基础。事实上,中国刑法是通过正当防卫制度倡导见义勇为的,二者并不矛盾。一般说来,在见义勇为过程中造成了侵害人人身或者财产受损,完全可以依托《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等制度予以出罪。
不过,根据福州司法机关发布的有关通告,赵宇的行为虽然属于正当防卫,但对于造成李某重伤的结果,其行为超出了必要的限度,只是为了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才对赵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但赵某的行为是否超出了必要限度呢?从我国《刑法》第20条的规定来看,该条在第2款规定了防卫过当后,第3款接着规定,在面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即《刑法》在特殊情形下赋予防卫人以“无限防卫权”。
也就是说,如果防卫人(见义勇为者)对正在进行行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如果确如受害人邵某及其室友作证所言,当时破门而入的李某正对邹某实施暴力强迫的侵害行为,那么司法机关认为赵某成立防卫过当的论断就有商榷的余地。因为一般防卫人对于何谓“行凶”,只能根据侵害人正在实行的行为在外表上加以判断,不可能等到行凶已经导致伤害结果发生了,再决定是否出手相救,从而成立正当防卫。从李某入室侵害,强求留宿或者开房,对邵某掐脖子等行为来看,判断其“行凶”是合乎逻辑推理,符合立法精神的。
至于李某的伤害结果,应该由谁来负责呢?这在法律上可以解释为由侵害他人引起的自我损害,应该由其自己担责。正当防卫人不仅不负刑事责任,也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当然,即使检察机关不起诉赵宇,李某还可以对其提起刑事自诉,追究刑事责任,这也是李某的权利。
近年来,中国发生的一系列正当防卫案件(如山东于欢案、江苏昆山反杀案)存在这么大的争议,说明民众的法治观念的确发生了改变,权益观、大局观也有了变化,使得正当防卫这个老问题发出了新芽。不过,这类争议一再发生,也反映出仍有一些执法者的法制观念、执法能力没能够跟上法治进步的步伐。“打铁还需自身硬”。事实证明,对于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等防卫型案件,司法机关更应该慎重对待,这是考验执法水平的时刻,决不能认为伤了人就涉嫌犯罪,甚至“抓了再说”,必须改变“宁可错抓不可错放”等错误做法。否则,等到舆论沸腾了再向正确答案靠近就十分被动,也大大降低了司法的公信力。
四、赵宇案不起诉的潜台词是什么?
2019年02月22日 09:10 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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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宇案不起诉的潜台词是什么?
2019-02-22 09:10
21日凌晨,福州市公安局在千呼万唤中做出最新通报。备受公众关注的赵宇“见义勇为反被刑拘”事件迎来了检察院不起诉的阶段进展。
不起诉的结果一经发布立刻刷爆了朋友圈。相当部分吃瓜群众都为赵宇的命运反转鼓掌叫好。
然而,从法律上看,不起诉只是给赵宇案画上了一个逗号。实际上,从此后披露的情况来看,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的潜台词实际上是赵宇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且仍然需要赔偿。
数说司法(id:justice_data)本期就从专业角度和大家聊聊不起诉决定背后的三大潜台词。
▌不起诉是检察院的“非常规动作”
在我国检察机关的办案实践中,“起诉”是常态,“不起诉”则是“非常规动作”。在部分地方检察院的绩效考评中,甚至有对“不起诉率”的上限控制。
下图数据显示,2014至2015年,全国检察机关的不起诉率大致为5%。也就是说,每100名进入检察机关的嫌疑人,有95人会被起诉,只有5人“逃离”。
从在2012年开始,检察机关的不起诉比率就在提升。2003年至2011年年间,全国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只有2.8%,而根据最新披露的数据显示,仅2018年检察机关不起诉的人数就超过14万,接近2014和2015年的总和。
尽管不起诉率已有明显提升,然而,毋庸置疑的是,不起诉仍然是检察机关刑事司法实践的“非常规动作”。
▌我国现行的四种不起诉类型
我国现行的不起诉制度包括四种:法定不诉、酌定不诉、存疑不诉和附条件不起诉。每种方式都有特定的适用对象,也就包含着不同的潜台词。附条件不起诉仅针对未成年犯罪,不在本文分析之列~
“法定不诉”大致就是指检察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时必须做出的不起诉类型。当然,实际上范围更广一些,咱们为了方便理解就简化了。由于法律规定此情形下检察机关必须做不起诉的决定,因此“法定不诉”也叫做“绝对不诉”。
“存疑不诉”指检察机关因为证据不足而使得被告人是否有罪处于“存疑”的状况时做出的不起诉类型。由于“存疑不诉”常常被人认为是检察机关打击犯罪不力,所以它在实践中受到严格的限制,具体咱们就不展开了。
“酌定不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于已经构成犯罪,但是情节轻微的嫌疑人做出不起诉的类型。在这种情形下,检察机关可起诉,亦可不起诉,因此“酌定不诉”也叫做“相对不诉”。
用大白话来说就是,“法定不诉”是这人不构成犯罪,必须不起诉;“存疑不诉”是没有证据证明这人犯罪,不得不做出不起诉的决定;“酌定不诉”则是这个人构成犯罪,但是比较轻微,可以不起诉。
那么,赵宇案究竟属于哪种不起诉呢?
没错,就是比较坑的酌定不诉!
这并非小编凭空猜测。已经发布的不起诉决定书中就明确写到,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决定不起诉,而该条款就是酌定不诉。
▌潜台词之一:构成犯罪
也许有读者会说,小编你分析这些有什么意思?反正现在赵宇已经被不起诉了,人也放了,我们还在乎哪种不起诉有必要吗?我们只要点赞欢呼就可以了。
小编想说的是,还真是很有很有很有必要呀!
这是因为选择“酌定不诉”实际上是有明显的指向性。它的潜台词之一是福州晋安区检察院认定赵宇已经构成犯罪!只是因为他的犯罪情节轻微,在起诉与不起诉两可中“酌定”了不起诉。
这一点从警方的公告上可以很明显看出来。大家看到下图红色下划线了吧?官方说得很清楚,赵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但“超过必要限度”。这在法律上就是“防卫过当”,属于犯罪。之所以不起诉不是因为不构成犯罪,而是为了“鼓励见义勇为”!大家这下看明白了吧?
与之对应,若福州晋安区检察院选择“法定不诉”,它的潜台词就是检察机关认为赵宇不构成犯罪;若选择了“存疑不诉”,其潜台词则是认为因为证据不足以还原赵宇案的事实情况而推定他无罪。
可见,“酌定不诉”以“有罪”为前提,而“法定不诉”与“存疑不诉”以“无罪”为前提!
▌潜台词之二:无国家赔偿
要知道,在法律上,“罪”与“非罪”泾渭分明,它会引发一系列后果。
“酌定不诉”的潜台词之二是赵宇不能申请国家赔偿!
大家还记得之前赵宇因为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福州警方拘留了十几天吧?如果检察机关“法定不诉”,就意味着赵宇不是犯罪,那么之前拘留就是“错拘”,可以提请国家赔偿。
然而,检察机关却采用了“酌定不诉”,也就是说认为赵宇构成犯罪,那么之前公安抓人就没错,当然也就不能提请国家赔偿!
▌潜台词之三:需民事赔偿
其实,即使能够国家赔偿,金额也相对有限。实际上,对于赵宇而言,真正可怕的是“酌定不诉”的第三个法律后果!
“酌定不诉”的潜台词之三是赵宇需要赔偿李某!
大家还记得那个警方通告中提到的包工头李某吧?他被赵宇踢中腹部,构成重伤。如果检察机关“法定不诉”,就意味着赵宇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那么他当然不用赔偿李某。
但是,检察机关做出的是“酌定不诉”,潜台词是赵宇行为属于“防卫过当”,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防卫过当造成的损失需要适当赔偿。虽然是“适当”赔偿,但李某的医疗费及相关的残疾赔偿金也是一个不小的数目!
总的来说,“法定不诉”和“酌定不诉”虽然都是不起诉,但是在法律上的后果却是根本不同。它不仅决定是否真正无罪,更决定了后续的民事赔偿!
由此,小编给赵宇的建议是依据法律(《刑事诉讼法》第181条)立刻向福州晋安区检察院申诉,要求复查案件,将“酌定不诉”修改为“法定不诉”。
五、赵宇案的后遗症:路见不平绕着走,该出手时别出手
昨天发完关于赵宇案的帖子不久,就看到了福州晋安区检察院对赵宇不予起诉的通告,我悬着的心终于放了下来。所幸的是检方守住了最后的底线,才没让英雄流血又流泪。但此前警方在此案中的处理方式及其细节却让人费解、耐人寻味。
一个青年女子头面部明显有伤,大门被踹开,门锁被破坏,其指控现场的一名男子意图侵害自己,而且,其室友也给予证实,但警方却为什么不在第一时间将该男子作为嫌疑人对待,而把闻声而来,制止侵害者的赵宇以故意伤害罪拘留了14天。
三个当事人的身份非常明确:
赵宇,男,22岁,黑龙江人,房地产公司保安;
邹某,女,27岁,湖南人,娱乐场所服务员;
李某,男,50岁,四川人,包工头。
这个李某的能量好象真的不一般,不仅敢在邹某明确拒绝其后,强行硬闯私人住宅,企图谋行不规,更在出事后,置自己的安危于不顾,首先报警,他的硬气何来?是无知无畏?还是别有更深的原因?
对于赵宇的行为,我是佩服的;而对于之后邹某的表现,我只能用折服两字来表达。因为,在赵宇被拘后,邹某不是象人们习惯的那样抽身避祸,而是勇敢地站了出来。她对记者说:我什么都可以,哪怕家庭都不要,也要还赵宇一个公道。
这是一个被侮辱被伤害的女人的呐喊!
一个弱女子在这样的事件中,所受到的伤害可能要比赵宇14的牢狱之灾更惨重,她即使出现软弱、逃避,我们也是能够体谅的。但正是这样一个被人随意欺侮的弱女子,在面对大是大非的时候,她的勇气真的让我折服。
南京曾有个彭宇案,让我们的道德倒退了几十年;今天又来了赵宇案,我不知道是否还有人会有路见不平一声吼的勇气。
或许,今后的我们必须面对的将是一个:路见不平绕着走,该出手时莫出手的冷漠自私的时代了。
人人明哲保身的年代,我们有幸能看到了一身正气的赵宇,更有幸还能看到知恩图报的邹某。
其实,我们最应该庆幸的却是晋安还有个能守住底线的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