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弑母男孩被抓
18日8时许,江苏盐城建湖县突发命案,一位母亲杨某被同学家长发现惨死于自己家中。警方接到报案后,迅速锁定嫌疑人,将有重大作案嫌疑的邵某(男,13岁,杨某之子)缉拿归案。
经查,16日晚,邵某因不服母亲管教,遂与母亲发生激烈争吵后,儿子丧心病狂竟对母亲痛下毒手致其当场身亡。一起起少年弑母案件,无不让全国的网友和父母们触目惊心,无不揪心悲哀。19日上午,警方通报称,已经将犯罪嫌疑人邵某抓获。
3月19日下午,建湖县公安局通报称,3月18日,建湖一名女子被以现在家中非正常死亡,据警方消息,犯罪嫌疑人邵某(13岁,系死者儿子)已抓获,经初查邵某因母亲对他管教严格,在16日晚与母亲发生激烈争吵后,用菜刀将母亲砍死并逃跑,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事发后,该小区附近多位邻居听闻该案件后,表示震惊!邻居们纷纷表示,真是太可惜了,这位年轻妈妈才30多岁,而杀害亲生母亲的竟然是13周岁的儿子,让人细思极恐。
据了解,这名男孩正在读初一,据说平时学习成绩还可以,周一没参加学校的考试,老师就在家长微信群里询问,其他孩子家长去杨某家找他才发现的情况。
13岁的男孩究竟与他亲生母亲结下了多大的仇恨,会让他做出如此丧心病狂之举?据了解,这位母亲可能平时对孩子管教太过严格,处在叛逆期的少年不服管教,于是对母亲充满了敌意,致使13年的母子情在一场不经意的管教中,变得如此不堪一击,最终酿下悲剧。
13岁正是孩子们世界观和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父母太多的关爱 , 使得孩子不知珍惜;太多的唠叨,使得孩子逆反对抗;太多的期望,使得孩子难以承受。“惯子如杀子”,从小就没有给孩子梳理起基本的道德观,无异于亲手把孩子送上了一条不归路!
未成年人的世界,本应被温情、阳光与关爱所占领,但有时却恰恰相反,最终以沉痛的形式暴露出来。孩子所犯的罪孽,社会、家庭都应当承担起自己的责任,不可推卸,值得人们深思!
一、江苏弑母男孩被抓 是什么情况?
江苏弑母男孩被抓上热搜榜了,那么江苏弑母男孩被抓是什么情况?怎么回事?终于真相了,原来是这样!
据环球网报道,昨天中午,江苏盐城@建湖公安发布警方通报称,18日上午,杨某被发现死于家中,其13岁的儿子邵某有重大作案嫌疑,现已被抓获。经查,16日晚,邵某因不服杨某管教,双方发生激烈冲突,致杨某身亡。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另据《北京青年报》报道,19日上午,有网友称,江苏盐城建湖县某小区13岁未成年人在与母亲发生争吵后将母亲杀死。19日下午,警方通报称犯罪嫌疑人已被抓获。
3月19日,该小区附近多位店家告诉北青报记者,18日获悉该命案,但平日里对被杀女子无任何印象。住在被害女子家不远处的居民王明(化名)对北青报记者说,杀害女子的是死者儿子,13周岁,杀害母亲的原因可能是因为要钱发生了争吵。“事发第二天,他们家对门的老人(邻居)发现门口有血,还拿拖把去拖,没擦干净。”王明说,”小孩读初一,成绩还可以,周一学校有考试,小孩没去学校,老师就在家长群里问,后来其他家长上孩子家找他才发现的情况。”
王明称,被害女子一家从2003年起在该小区居住,女子丈夫姓邵,在外地从事工程监理工作。平日,被害女子对儿子要求较严。“这家人住过来十几年,小孩没跟对门(邻居)打过一次招呼。”
19日下午,建湖县公安局通报称,经初查邵某因母亲对他管教严格,在16日晚与母亲发生激烈争吵后,用菜刀将母亲砍死并逃跑,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二、一名女子被杀害,网传是江苏盐城一13岁男孩弑母 情况调查中
在3月19日的时候一名女子被发现于家中非正常死亡,而其13岁的儿子就成为了犯罪嫌疑人
根据这名网友所说,在江苏盐城的某小区内一名未成人的孩子将自己的妈妈用锤子砸死,原因是因为他妈妈不让她玩游戏,据悉那个孩子学习还不错,当女子的尸体被抬出来的时候,傍边的家属几乎崩溃。
但是不同的人说法不一,在网络这个谣言盛传的时候,我们一定要保持一个清醒的态度:
这名网友说,是因为孩子的妈妈觉得孩子不长进每天就知道玩狗,终于其母亲爆发了说你再玩我就把狗给你打死,孩子也说道:你把狗打死,我就把你打死。
然后事发当天他母亲真的把狗打死了,所以孩子直接用锤子砸了上去,随后出去玩了。
是孩子的老师发现一直没来上学,打电话家里也不接,来家访发现门口有血迹,报警之后,小孩已经被抓获,警方正在进一步调查当中。
我们还是来看看警方的说法:
邵某,男,13岁,与死者为母子关系,于18日被捉获。经过初步调查之后得知,是因为母亲管教过严,在16日晚上的时候与母亲发生争执过程中,用菜刀将其母砍死。
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审查当中
网友评论
根据云南那个弑母案的经验,政府赶紧做好对男孩身份的保密工作给他转学,可千万不能影响了他上学,坐牢什么的不用想了不存在的。
你法律不改,以后还会有而且更多!年龄!精神病!都不是你犯罪杀人的借口!
未成年人保护法该改改了
我的天呐,上次一个十二岁现在又来一个十三岁
三、从“12岁男童弑母”案到“13岁学生锤杀父母”案,还不到一个月……
2018年12月31日,湖南衡南县三塘镇13岁少年罗某,用锤子先后将其母亲谭某某、父亲罗某某锤伤,之后逃逸现场。经抢救,伤者谭某某、罗某某因伤势过重死亡。2019年1月2日,衡南警方在云南大理将嫌疑人罗某抓获。
通报全文如下:
警情通报
2018年12月31日19时许,湖南省衡南县三塘镇学塘村湾塘组发生一起杀人案。经初步侦查,犯罪嫌疑人罗某(男)疑因家庭纠纷用锤子将其母亲谭某某(现年45岁)、父亲罗某某(现年51岁)锤伤致死,后逃离现场。
1月2日16时许,衡南警方在云南大理警方大力协助下,在云南大理将犯罪嫌疑人罗某抓获归案。经审讯,罗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案件回顾
2018年12月31日18时许,衡南县三塘镇发生一起凶杀案,在场2人死亡。一名2005年出生的嫌疑人在杀害父母后逃离。
据办案民警介绍,目前初步预测疑因家庭纠纷导致案发。据悉,罗某的母亲和姐姐患有先天性弱智。姐姐当时在场,事发后向家中亲戚反映,随后亲戚报案。
目前,当地党委政府已安排专人负责死者家属的善后安抚事宜,警方将及时通报案件进展。
同时也有不少网友表示,此案中未成年人杀害父母的行为很可能受到了前段时间“湖南12岁男孩弑母”案件的影响。
12岁男童弑母案
网友们提到的另一起“12岁男童弑母”案件,就发生在不到一个月之前。
2018年12月2日晚间,湖南省沅江泗湖山镇一名12岁的小学六年级男生吴某康因不满母亲管教太严,持刀将母亲砍了20余刀,致其母亲当场死亡。
案情查明后,吴某仍旧表现得若无其事,他承认自己错了,但不是什么大错,“我又没杀别人,我杀的是我妈。”
此案中,不仅12岁男童杀害母亲且毫无悔意的行为令人发指,另外此案的判决结果也引发社会的激烈讨论:由于男童吴某只有12岁,还未达到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释放后暂时对其采取定点教育管束措施。因为学校的同学家长和邻居们严重担忧,吴某已被带离原生活环境,被送往长沙一家收容所接受3年的管束教育。
其他相关案件
2017年12月5日晚,43岁的文星镇居民陈某某在家中被13岁的儿子袁某某持刀杀害。
2016年9月,山东青岛即墨市一17岁少年用斧头杀死了40多岁的母亲,并将母亲的尸体埋在自家院子里的鸡圈。
2012年2月,河南郑州一名17岁的高中生为摆脱学习压力在家中亲手杀死了自己的母亲。被逮捕归案后,该少年称“不后悔,我可以不用学习了,不用压力那么大了。”
2011年3月,14岁的少年孟某因害怕母亲向父亲告发其偷偷抽烟之事,残忍将母亲和妹妹杀害,还伪造成入室抢劫的假象……
一起起触目惊心的案件,引人深思:本该是最天真的年龄、本该是最单纯的孩子,转身却成了恶魔,这不禁令人发问,造成这种现象的真正原因到底是什么?
《刑法》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政府收容教养”是否落实到位?
可见,未成年人犯罪后,除了家长“管教”外,“政府收容教养”也是应对措施。然而,现实中“收容教养”措施却有不少问题。
其一,收容教养的条件过于模糊。尽管刑法规定“必要的时候”,但究竟什么时候才属于“必要”,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其二,执行收容教养场所不够统一。有的地方将收容教养人员送进工读学校,而有的则是在少年犯管教所。
未成年人犯罪入刑年龄是否应下调?
近两年,有关“是否应该下调未成年人犯罪入刑年龄”的讨论一直在进行。
建议“从14周岁降低至12周岁”的学者指出,我国现在儿童辨认和控制能力有较大提高,部分施害的未成年人在作案时展示的辨识能力、心智发育程度甚至超过一般成年人的水准,因此入刑年龄应该下调。
而另一部分人认为,光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仅不能有效控制犯罪,还可能制造出更多严重犯罪行为,因此应从其他方面入手干预未成年人犯罪。
那么,
世界各国如何处理未成年人犯罪?
是否值得我们借鉴?
俄罗斯:未成年人法庭和取消前科制度
在俄罗斯,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政策的基础在于未成年人法庭的运作。早在1910年圣彼得堡就成立了第一个未成年人法庭,其工作重点是将未成年人的制裁与惩罚迅速转移到教育和恢复权利方面。此外,俄罗斯法律规定,只要未成年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重新犯罪,即取消刑事前科,目的在于预防新的犯罪发生。
澳大利亚:未成年人改过会和社区服务令
在澳大利亚,对于罪行较重但已经认罪且悔过态度较好的未成年人,警方会将其交送给未成年人改过会。改过会专门聘请在社区内有威望而且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士兼职担任调查官,来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并制定处罚措施。只有情节非常严重且拒不认罪的犯罪者,才会在法庭进行判决。普遍的处罚方式是进行社区服务令,目的是让孩子真正的意识到违法对于整个社会造成的困扰问题。
德国:少管所改造和职业培训
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德国有专门的《青少年法庭法》和《少管所法》或者说是《青年年监狱法》等法律。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被依法剥夺6个月到5年的自由,送入少管所接受改造,少管所通常有社会学家和心理学家负责对其进行思想教育,让其学会遵纪守法。最重要的是接受职业技能方面的培训以便出去之后能够尽快的重新融入社会,避免因无所事事、游手好闲而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
短时间内接连发生的两起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案件,不仅造成了两个家庭的悲剧,更给社会带来极坏的影响。让违法者付出代价,才能有效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现象。更为关键的是,任何对于未成年罪犯的惩罚,也都应是以教育和改造为最终目的。如何更好的处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我们仍需探索。
四、12岁男孩弑母后无罪释放,年纪小就能为所欲为?
今天(12月12日),“学生家长反对弑母男孩返校”这样一则新闻登上了微博热搜。
根据相关媒体报道,12月2日晚9点半左右,湖南沅江一12岁男孩吴某因不满母亲的严格管教,被母亲打后心生怨恨,持刀杀死了亲生母亲。
“警察赶到案发现场前,12岁的吴某镇定地说‘母亲不是我杀的,她是自杀。’后来警察来了问询吴某康,他才承认是自己杀了母亲。
‘我就是恨她。’吴某被带走的时候,有村民问他为何会杀母亲,他镇静地回答。
……
’事发那天晚上,应该是吴某抽烟,我女儿用皮带抽了他,所以他才会拿菜刀砍向他妈。‘陈某(男孩的外公)说,’我女儿确实有脾气,但是人很善良。‘”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尚未发育完全,因此对世界的认知可能存在偏差。所以我国法律基于保护原则,面向不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给予了部分刑事责任豁免权。
按照现行法律,吴某不用承担任何刑事责任,于是被公安机关释放。12月6日,吴某的亲属想把他送回学校,却遭到了其他学生家长的反对。
此事传到网上后,大部分网友也持反对意见,质疑吴某回到学校后学校的安全性
从情感上来说,没有人愿意自己的孩子与弑母者成为同学。但从受教育权的角度来说,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剥夺吴某的受教育权。并且,吴某还处于义务教育的阶段。
因此学生家长们的反对声音,很难得到目前法律规定的支持。
但是,免除刑事责任不代表吴某可以逃脱一切法律后果。《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也规定家长和监护人应当对吴某加以管教,并且在必要时,政府可以进行“收容教养”。
“收容教养”作为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与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安全,针对那些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人,设置的预防保全处分,在客观上起到了一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作用。
事实上,未成年人犯罪的事实并不少见。要不要继续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也一直在立法层面多有讨论。但单纯考虑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无疑无法周全所有个案。
1993年,英国利物浦曾发生一起未成年人谋杀案:两名年仅十岁的儿童,诱拐并虐杀了一名年仅2岁的幼童。
葬礼上,被杀害的幼童父亲抬着儿子的棺材
杀完人后,两人甚至将幼童的尸体放在铁轨上,试图通过伪造现场,制造幼童意外被火车碾压身亡的假象。
两人被捕后,也成为英国现代史上年龄最小的杀人犯。
调查的过程异常曲折。两人对罪行矢口否认,并在警察面前哭闹、捏造案情,相互推诿责任。
最终,依据儿童精神病专家对两人“完全具有分辨是非的能力”的判断,法庭判处两人八年有期徒刑。
但在1999年,欧洲人权委员会介入,认为两个少年遭受了“不公正待遇”,应当予以重新定夺。2001年,两个孩子提前出狱,并以全新的、受到严格保护的匿名身份回到社会。
日本也曾发生类似案件:1999年4月14日,在日本山口县光市,犯罪嫌疑人福田孝行闯入受害人家中,在其实施了谋杀、奸尸之后,又杀害了年仅十一个月大的女婴。
被杀害的母女俩
福田孝行当时虽然已经年满18岁,但根据日本法律,20岁才算成年。因此法院最后裁决,判处犯罪嫌疑人福田孝行无期徒刑。
由于未成年案犯很有可能服刑七八年左右,就能拥有重新进入社会的机会。不满此法律现状的受害人家属坚持上诉了九年,最终日本法院改判犯罪嫌疑人福田孝行死刑。
由以上案例可得,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一直是世界各国法律体系的重要议题。如何能够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维持司法正义、惩治犯罪也是当今我国司法工作者面临的难题。
当今社会,未成年人身体和心智发育成熟的速度不断加快,加之社会上部分宣扬暴力的文化作品广泛传播,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越发严重。
不仅犯罪手段不断向成年人犯罪靠拢,类似弑母、虐杀等残忍手段也出现在了未成年犯罪中,司法工作者也经常由于执行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而遭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责问。
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来说,预防犯罪的意义远远大于惩治罪犯,这一点毋庸置疑。因此应当从教育和人文关怀入手,注重对未成年人正确价值观的培养。对于已经发生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来说,教化手段也应当排在首位。
但针对影响恶劣的恶性刑事犯罪,可以适当借鉴西方司法体系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心理评估的制度,不姑息任何一个明知犯罪仍实施恶行的孩子,也不放弃任何一个有教化可能的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