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 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 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 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电力建设工 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电力建设工程,包括火电、水电、核电(除核 岛外)、风电、太阳能发电等发电建设工程,输电、配电等电 网建设工程,及其他电力设施建设工程。 本办法所称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包括电力建设、勘察设 计、施工、监理单位等涉及施工安全的生产活动。
第三条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企业负责、职工参与、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 电力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 位及其他与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 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 体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电力建 设工程施工安全,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开展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 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企业和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 准化建设,推进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科学管理,提高电力建 设工程施工安全水平。
第二章 建设单位安全责任
第六条 建设单位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负全面管理责 任,具体内容包括: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和管理机制,负责电力建设 工程安全生产组织、协调、监督职责;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 实施施工现场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响应和事故处置机制,实施 突发事件应急抢险和事故救援;
(四)建立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应急管理体系,编制应急综 合预案,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各类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落实应急组织、程序、资源及措施,定期组织演练, 建立与国家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应急体系的协调联动机制,确 保应急工作有效实施;
(五)及时协调和解决影响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 定,履行建设单位对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建设单位应当监督 工程总承包单位履行对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电力建设工 程招投标管理,具体包括:
(一)应当将电力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 位,禁止中标单位将中标项目的主体和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完成;
(二)应当在电力建设工程招标文件中对投标单位的资质、 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等提出 明确要求;
(三)应当审查投标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满足国家规定的资格要求;
(四)应当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中标单位签订安全 生产协议。
第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和使用管理规定, 电力建设工程概算应当单独计列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电力建 设工程投标中列入竞争性报价。根据电力建设工程进展情况, 及时、足额向参建单位支付安全生产费用。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参建单位提供满足安全生产的要 求的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各种地下管线、气象、水文、地质 等相关资料,提供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参建单位落实防灾减灾责任,建 立健全自然灾害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对重点区域、重要 部位地质灾害情况进行评估检查。 应当对施工营地选址布置方案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合理 选址。组织施工单位对易发生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工 程项目的生活办公营地、生产设备设施、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 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制定和落实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定额工期,不得压缩合同约定 的工期。如工期确需调整,应当对安全影响进行论证和评估。 论证和评估应当提出相应的施工组织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工程分包管理责任,严禁施工 单位转包和违法分包,将分包单位纳入工程安全管理体系,严 禁以包代管。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在电力建设工程开工报告批准之日 起 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包括电力建设工程基本情 况、参建单位基本情况、安全组织及管理措施、安全投入计划、 施工组织方案、应急预案等内容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国家能源局 派出机构备案。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 制性标准进行电力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提供的勘察设计文件 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满足工程施工安全的需要。 在编制设计计划书时应当识别设计适用的工程建设强制性 标准并编制条文清单。
第十五条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过程中,应当制定并落实安 全生产技术措施,保证作业人员安全,保障勘察区域各类管线、 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
第十六条 电力建设工程所在区域存在自然灾害或电力建 设活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风险时,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制定相应 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向建设单位提出灾害防治方案建议。 应当监控基础开挖、洞室开挖、水下作业等重大危险作业 的地质条件变化情况,及时调整设计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在规划阶段应当开展安全风险、地质灾 害分析和评估,优化工程选线、选址方案;可行性研究阶段应 当对涉及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的重大问题进行分析和评价;初步 设计应当提出相应施工方案和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八条 对于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流程、新设备、新 材料和特殊结构的电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 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 议;不符合现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或标准规定的,应当提请建 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送相应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 需要,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 出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指导意见;工程开工前,应当向参建单 位进行技术和安全交底,说明设计意图;施工过程中,对不能 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设计,应当及时变更。
第四章 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具备国家规 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在许可的范围内从 事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组织施工,对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应当设立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定安 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列和使用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编制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电力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 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具体包括:
(一)施工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主体工程 的施工,除可依法对劳务作业进行劳务分包外,不得对主体工 程进行其它形式的施工分包;禁止任何形式的转包和违法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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