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太原要率先在全省启动城市居民棚户区(以下简称棚户区)改造试点工作的指示精神,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提高城市土地集约利用率为宗旨,科学规划,精心组织,分类实施,全面启动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力争用3-5年时间完成全市棚户区改造任务,提升城市品位,改善人民生活,构建和谐太原,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棚户区改造的政策制定、项目确定、规划编制、检查指导,政府以土地收储和项目招标方式,吸引省内外资质合格、资信和业绩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
2、以区为主、市区联动。各区政府是辖区内棚户区改造的组织实施主体,负责搞好调查摸底、项目申报、规划委托、前期测算、招标投标、拆迁补偿与安置和社会稳定等相关工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和服务,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从快办理各项手续,为这项工作提供良好的服务。
3、以人为本、稳步推进。要制定合理的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让利于民,对特困户在政策上要给予合理的照顾。在政策扶持、实施拆迁、回迁安置、货币补偿等方面统一政策、阳光操作、依法运作、确保稳定。
4、异地安置、建设公共设施。
凡按照城市规划不宜建设住宅的棚户区,原则上实行异地安置改造,拆迁腾出的用地应优先规划配建社区体育活动场所和体育设施以及小游园、街头绿地等基础设施建设和道路微循环改造。
5、保护文物、建筑协调。具有保护价值的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古迹要严格按照保护规划进行原样维修整治,棚户区范围内个别分散的文物古迹经批准可实行异地原样恢复重建(由文物部门组织实施);规划控制地带内新建的建筑高度、风格、色彩等方面要与传统建筑相协调。老城保护区域内有价值的历史建筑、四合院等,可实行经营权有偿转让,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
6、政府建房、优先安置。在棚户区改造期间,政府购建廉租房、建设老年公寓,优先安置棚户区改造中符合廉租房和老年公寓安置政策人员。
7、统筹规划、配套建设。棚户区改造必须按照规划整片开发,不留死角死面,做到改造一片成型一片。道路、给排水、燃气、供热、供电、通信、有线电视、绿化、照明等基础设施和学校等配套设施要按照规划同步建设。
8、滚动开发、良性发展。利用政府投资和银行贷款建设安置房,用于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拆迁腾空的土地公开出让,土地出让收益用于拆迁安置房建设,形成资金滚动的良性发展。
二、改造范围和工作目标
(一)改造范围。城市建成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使用年限长、房屋质量差、设施不配套、交通不便利、环境脏乱差、安全隐患大的集中连片平房区、简易楼以及因规划需要拆除的现状楼。
(二)工作目标。2007年起,利用3-5年时间,拆除棚户区建筑面积269.2万㎡,涉及居民约58012户、19.43万人;新建住房约65212套,建筑面积约423.9万㎡。
2007年,重点在迎泽区、杏花岭区和万柏林区启动棚户区改造项目,2008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施。
三、建设标准
(一)套型标准。新建棚户区改造安置用房既要符合国家现行住房套型面积规定及比例要求,又要考虑棚户区居民实际,新建住宅建筑面积为45-70㎡的小户型。
(二)功能质量。新建小区要符合城市规划和国家有关建筑规范,按标准建设市政基础设施,按规划建设公共服务设施。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节水、节材、节地和环保标准,建筑节能达到50%以上,绿地率达到30%以上,实现水、电、气、热四表出户,具备分户控制、分户计量、按量收费的条件。应用垃圾处理、雨水收集、污水处理和中水回用技术,充分利用再生资源。应用计算机、通信、网络、自动化控制技术,实现物业管理智能化。
四、改造模式
(一)规划设计
市棚户区改造领导组办公室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供应计划,编制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5年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并确定年度改造项目。
市规划局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规划,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经专家论证,按程序批准后实施。相关规划编制经费由市财政支持解决。
(二)拆迁安置
1、采取土地收储、项目招商、政府组织改造相结合的运作方式。适合土地收储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储改造;适合项目招商的,由各区政府负责招商改造;没有商业开发价值的,由各区政府组织拆迁,对被拆迁居民实施异地安置或货币补偿,所需资金由土地收益返还款解决,不足部分由市财政补足。
2、货币安置与实物安置自愿选择,鼓励货币安置;在实物安置中,异地安置与就地安置相结合,鼓励异地安置;实物安置用房包括新建安置用房和政府回购商品房。
3、新建普通商品房用于回迁安置要严格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开发企业在改造项目实施中要先建用于回迁安置的普通商品房,保证按协议约定时间回迁。
五、相关政策规定
(一)对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被拆迁人,按照《太原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优先予以安置。具体办法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二)棚户区内直管公房和单位产房屋,原则上应先行购买房屋产权、后进行拆迁改造。
(三)对积极配合拆迁工作的被拆迁人要适当给予奖金、优先安置、优先回迁等奖励;跨类实行异地安置的,要合理增加安置面积,按拆迁先后顺序在应安置户型内依次选房,免收层次和朝向差价,子女入学可按原居住区学区入学对待。
(四)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房在办理产权手续时免征契税;被拆迁居民货币安置后重新购置普通住房的,其应补偿安置面积部分免征契税。
(五)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适当提高贷款比例,简化手续,满足承贷人合理资金需求,支持棚户区改造。
(六)棚户区改造居民安置住宅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其它经营性建设用地实行招拍挂方式出让,所得土地净收益全部返还所在区政府,用于棚户区改造。棚户区改造项目经批准可适当提高容积率。
(七)棚户区改造安置住宅建设项目免缴行政事业性收费,并按低限减半征收相关经营服务性收费。
(八)棚户区改造安置住宅建设项目贷款可由政府提供部分贴息,但计算基数不得超过安置住宅建设成本的40%,计息时间多层住宅不得超过18个月、高层住宅不得超过24个。
(九)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住宅建设管理费用控制在建设成本的3%以内,房地产企业利润控制在建设成本的5%以内。
(十)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红线外道路、供水、供气、供热、供电、排水、通信、有线电视等基础设施由市、区政府和相关公用事业单位出资组织同步建设。
(十一)棚户区改造项目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免征契税,新建安置住房免征营业税。
(十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宅建设项目要规划建设一定比例的商业用房。项目业主为政府有关单位的,由市政府无偿划拨;项目业主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由市政府限价收购,统一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租经营,经营所得用于拆迁安置小区的物业管理经费补贴。
(十三)大中型工矿企业居民棚户区改造项目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六、资金筹措
棚户区改造建设资金采取“银行贷一点、财政出一点、政策让一点、群众筹一点、市场开发补一点”的办法多渠道筹集。
(一)省、市政府补贴。建立健全财政支持棚户区改造资金补贴机制。市财政要保证棚户区改造所需资金,主要用于规划编制、基础设施配套、安置住宅建设、文物搬迁等。同时,落实土地出让净收益中的5%以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全部用于廉租住房的购建。
(二)市场运作的土地收益。
(三)相关税费的减免。
(四)棚户区居民承担部分。
(五)国家和省相关部门在城建、交通、环保、文化、文物、旅游等方面的补助资金。
(六)银行贷款,特别是开发银行贷款。
(七)有价值的历史建筑、四合院政府回收修缮后经营权有偿出让所得收益。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棚户区改造领导组,建立领导组例会制度,及时研究、协调、解决棚户区改造工作中的问题,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确保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进行。
(二)明确工作责任。在棚户区改造工作中,市政府是责任主体,各区政府是实施主体,市直有关部门是监管和服务主体。
1、各区政府: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制定实施方案,搞好前期摸底调查和宣传动员,组织实施项目管理,督促指导工矿企业居民棚户区改造;负责棚户区房屋拆迁安置、资金监管和社会稳定工作,制止棚户区内乱搭乱建行为。
2、市发改委:负责棚户区改造和安置住宅建设项目审批立项工作。
3、市建管委:编制并下达棚户区改造项目小区外市政配套设施建设计划,负责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度的监督检查,拆迁安置房建设成本的审核;组织新建小区的综合验收和部分安置住宅小区建设。
4、公安、教育部门:根据被拆迁居民提供的拆迁安置凭证,及时为其办理户口迁移落户和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手续并享受安置地入学同等待遇。公安派出所冻结被拆迁棚户区居民分立户口。
5、市监委:负责制定棚户区改造工作行政监察意见,对棚户区改造工作实行全程监督。
6、市民政局:负责对棚户区内低保户、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核查认定等工作;配合市房地局制定实施实物分配租廉住房保障方案;制定老年公寓安置棚户区改造拆迁对象的相关政策,并对安置对象的认定;组织实施老年公寓建设。
7、市财政局:负责棚户区改造融资工作,落实棚户区改造财政补贴资金,争取国家、省的支持资金,落实本级财政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和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
8、市国土局:根据规划预留棚户区改造、廉租住房建设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提供异地安置住宅建设地块,确保土地供给;配合财政做好土地出让金收缴和腾空土地收益归集工作;办理棚户区改造项目、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土地手续。
9、市审计局:负责棚户区改造政府投入资金使用的监督审计工作。
10、市规划局: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拟改造片区和异地安置住宅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规划设计条件,规划相应的回迁安置和商业开发用地,审批棚户区改造中新建小区规划设计和廉租住房规划许可;对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认定。
11、市文物局:负责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文物房屋的腾迁保护和复建工作。
12、市市政局: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小区外市政配套设施的同步建设。
13、市房地局:负责棚户区改造摸底调查的汇总统计,起草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有关政策文件,对直管公房出售资金进行收回监管,组织实施部分安置住宅小区建设。
14、市法院、市公安局、市规划局、市执法局:负责棚户区改造过程中的依法行政强制执行及治安等工作。 15、市地税局:负责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的落实。
16、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化贷款手续,提高贷款比例,为棚户区改造中符合条件的贷款人优先发放贷款。
17、市信访局:负责做好棚户区改造过程中的信访工作。
(三)加强舆论宣传。各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和相关政策,引导广大居民积极支持棚户区改造工作,及时总结推广棚户区改造中的先进经验和做法,营造文明拆迁、和谐改造的舆论氛围。
(四)提高办事效率。棚户区改造的审批事项要实行简化程序、限时办结、过期默认制度,各委、办、局在接到棚户区改造领导组办公室核发的绿色卡片后,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
(五)强化工作责任。市政府要与各区政府和各职能部门签订责任书,将本项工作纳入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和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范围;各责任单位也要建立责任制,确保棚户区改造任务圆满完成。
(六)依法规范拆迁。棚户区改造方案、优惠政策、面积测算方法、安置顺序等事关拆迁居民的事项要及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住房只能向所改造棚户区或尚未改造棚户区住户销售,不得面向社会销售。改造资金的使用、成本核算、价格核定要向社会公开,接受审计监督。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拆迁当事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在规定拆迁期限内拒不搬迁的,按照《太原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规定》实施强制拆迁;对野蛮拆迁、无理取闹、阻挠拆迁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七)加强监督检查。对各级、各部门要对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全方位、全过程跟踪监督,及时发现并解决各种问题。对玩忽职守、顶着不办、以权谋私、拖延刁难等严重干扰破坏棚户区改造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八)加强工程管理。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建设程序和标准规范要求,依法组织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建立工程质量评比和情况通报制度,定期检查工程质量,及时查处和纠正问题,严把工程质量关。
各区政府制定的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报经市棚户区改造领导组批准后施行。
二○○七年七月十一日
发布部门:太原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年07月11日 实施日期:2007年07月11日 (地方法规)
2、棚户区改造政策是什么?
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政策出台 http://www.lawtime.cn/info/chaiqian/chaiqianbuchangzhengce/20100412569.html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第五条房屋拆迁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第六条 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等因素,由估价机构评估确定。
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饰、装修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
土地补偿由拆迁人按土地使用证标注的土地使用面积,依据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标准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
第七条 拆迁可享受房改政策而未参加房改的直管公产及单位产权住宅房屋,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将估价机构确定的房屋补偿总额中的10%付给房屋产权人,90%付给房屋承租人。
第八条房屋产权证载明为住宅,实际用于经营12个月以上、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经营性用房,按住宅房屋进行补偿或安置;但对用于经营的实际建筑面积部分,根据营业执照和纳税年限,可按以下标准调整房屋补偿价格:
(一) 经营12个月以上的,评估价格上浮15%;
(二) 经营24个月以上的,评估价格上浮20%;
(三) 经营36个月以上的,评估价格上浮25%;
(四) 经营48个月以上的,评估价格上浮30%。
上述房屋补偿价格上浮后,补偿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房屋本身按非住宅标准评定的补偿价格。
住宅改为非住宅按上述标准上浮后,不再享受住宅房屋上浮的优惠政策。
第九条 拆迁当事人达成一致且于1998年以前批小建大的有证平房住宅房屋,超出房屋产权证标注的面积3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其房屋结构的重置价格给予补偿。
第十条 拆迁人应对符合下列标准自建或自建公助的无证住宅房屋被拆迁住户,选择货币补偿的,依据原房屋重置价格按原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补偿;选择房屋安置的,按原房建筑面积的50%比照有证房屋依据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安置:
3、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政策是什么?
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政策是什么? 为最大限度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规定》明确,被拆迁住宅房屋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哈尔滨市上年度人均建筑面积标准,总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全额交纳上靠建筑面积50平方米标准户型超面积购房款的,可以安置到建筑面积40平方米的保障户型房屋,可以按照安置房屋的建安成本交纳上靠建筑面积40平方米保障户型超面积购房款;也可以暂按成本租金标准承租保障户型超出被拆迁房屋面积的部分,待被拆迁人经济条件改善后,补交购房款,变更产权性质。 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哈尔滨市上年度人均建筑面积标准,货币补偿金额低于《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最低补偿标准的,按照最低补偿标准执行。 持低保证者获2万元照顾 对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被拆迁人或者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给予2万元照顾;对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中登记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给予1万元照顾。 具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或者货币补贴资格,以及具有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被拆迁家庭,按照本政策进行补偿安置后,经申请重新核定,仍具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或者货币补贴资格以及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直接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廉租住房政策。拆迁非住宅房屋,按照《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具备4种条件无证房屋给予补贴 据悉,对于经市城市规划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者提供虚假房屋证照获取利益的房屋所有人,由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等部门依法查处,不予补偿。对涉及出具虚假房屋证照的人员,由纪检监察、公安等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是,在无证照房屋的拆迁过程中,房屋使用人能够积极支持拆迁工作,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给予救助补贴。即具有拆迁范围内哈市常住户口;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哈尔滨市上年度人均建筑面积标准;房屋具备居住条件和使用功能;长期在此居住且无其他住房。 此外,对符合救助补贴条件且具有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可以直接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廉租住房政策;对不符合救助补贴条件但积极支持拆迁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拆除违法建筑的,可给予适当补贴;对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同时具有土地、规划等能够证明房屋来源合法手续的,由规划、国土资源、房产住宅、监察等部门组成联合复查组,对审批手续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确认无误后,参照有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给予补偿;由于历史原因造成手续不全的被拆迁房屋,由联合复查组进行确认后,参照有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给予合理补偿。补贴标准由各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对无证照房屋的处理,应当进行公示。 积极配合拆迁适当给予奖励 《规定》明确,凡符合房改政策但未实施房改的被拆迁住宅房屋,原则上先行房改,房屋承租人支付房改费用后,拆迁人应对房屋承租人按房屋所有权人的标准依法进行补偿安置。 被拆迁人按照综合建设成本或建安成本交纳购房款的房屋面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办理产权;被拆迁人要求按照商品房销售价格交纳上靠面积购房款的,办理商品房产权。且被拆迁人(含房屋承租人、使用人)只能享受一次棚户区拆迁优惠。 在棚户区改造中,对积极配合拆迁改造工作的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房屋承租人,适当给予奖励,奖励标准由拆迁所在区政府自行制定。对于个别被拆迁居民提出不合理要求拒不搬迁,影响绝大多数被拆迁改造居民利益的,应当依法实施强制拆迁。 另据了解,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平房区、松北区的棚户区改造拆迁项目,未尽事宜,按照《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前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
4、关于棚户区具体拆迁补偿条例
近日,乌鲁木齐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对棚户区改造的范围、原则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
文件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与货币补偿两种形式,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拆迁补偿方式由被拆迁人选择。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只能享受一次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优惠政策。凡申请货币补偿(助)安置的,均需出具有其他住房合法证明或购买他处住房的合法手续。
以上是乌鲁木齐的情况,仅供参考,你们汉中还没有相关的拆迁补偿条例,即使有,我可以打赌,不会明确到你需要知道的内容。咱们国家的政策都一个样,关键内容的时候要含糊下,给领导工作创造方便。
追问:5、棚户区改造的全国都有哪些安置办法?
公主岭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文件
公棚发[2007]1号
公主岭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办法
第一条为妥善做好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保证棚户区改造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公主岭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和《公主岭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结合棚户区房屋实际情况,指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应于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三条公主岭市城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棚改办)负责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回迁安置的实施组织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和回迁安置两种方式,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鼓励回迁安置。
第五条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公主岭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公证发[2005]11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计算和支付补偿金额。选择回迁安置方式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被拆迁人按本办法选择回迁安置方式后,均要与市棚改办签定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回迁安置协议。
第七条回迁安置资格的审查确定
(一) 选择回迁安置的被拆迁人,需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经市棚改办审查批准后方可回迁。
(二) 申请回迁安置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被拆迁人具有本市城市户口。
2. 本拆迁房屋具有建设部监制的全国统一房屋所有权证,且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姓名与户口内家庭成员姓名相符。
3. 棚户区改造拆迁公告发布前即在此居住(由所在社区,街道和派出所共同出具《居住时间证明》)。
(三) 回迁安置家庭的确定
1户口登记为家庭的基本单位,同一户口即确认为同一家庭。
2 单独户口的夫妻和未婚子女,确认为同一家庭。
3 父母与已婚子女户口不同但共同生活的,确认为同一家庭。
4 回迁安置以家庭为单位,每个家庭只能回迁安置一套住宅。被拆迁房屋面积较大要求回迁安置两套住宅的,可按回迁一套住宅执行回迁办法并计算差价款后,再拆分为两套住宅回迁。
(四)被拆迁房屋面积的计算
1.房屋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为准。
2.同一房屋所有权人的不同房屋,面积相加,按一套房屋计算。
3.同一家庭不同成员之间的房屋,面积相加,按一套房屋计算。
(五)申请回迁安置需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1.房屋所有权证;
2.土地使用证;
3.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
4.户口薄;
5.结婚证;
6.居住时间证明;
(六)申请回迁安置的被拆迁人,经市棚改办审查确认后,公示七天,没有异议的即发给《回迁安置证明》,并以此凭签定回迁协议。
第八条回迁安置面积的确定,差价计算和产权归属。
(一) 回迁安置住宅以36M|²为最低面积控制标准,以70M²为最高面积控制标准。
(二) 符合回迁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面积36M²(含36)以内部分,拆一还一不找差价,产权归被拆人所有。超过36M²但低于70M²部分,按实际拆迁面积回迁,每平方米(基本楼层)交结构差价款300元,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
(三) 以被拆迁房屋面积基础,就近上靠回迁户型合理增加面积部分,按建设综合成本价购买,每平方米(基本楼层)1300元,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下靠回迁户型减少面积部分实行货币补偿。
(四) 上靠回迁户型只外,被拆迁人为提高居住水平而自愿增加面积的,按商品价购买,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
(五) 被拆迁房屋面积超过70M²部分,回迁时按商品房价格结算差价。
第九条被拆迁房屋为公有住房的,按下列办法予以补偿安置
(一) 房屋承租人自愿放弃租赁关系的,按有关规定发给安置费,房屋由房产部门收回。
(二) 房屋承租人要求继续保留租赁关系的,可在该房屋按规定回迁后,重新签定租赁合同,继续由承租人有偿使用,房屋所有权归房产部门所有。
(三) 房屋承租人自愿购买的,可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0元的房改优惠售价购买,变为私有产权房屋后,再按规定予以货币补偿或回迁安置。
第十条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无房居民,经所在社区,街道证明,市棚户办审查,确实没有住房且无力自行解决的,可按每平方米(基本楼层)1300元的建设综合成本价,回迁安置一套36M²的住宅,产权归己,栋号、楼层、房号由市棚改办安排。
第十一条对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住房困难户,可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在其被拆迁住房拆一还一后,上靠回迁36M²最小户型合理增加面积部分,给予价格优惠,可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900元建设成本价购买,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
第十二条对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的特困户,给予特殊照顾。在其被拆迁住房拆一还一后,没有能力购买上靠36M²最小户型合理扩大面积部分,可又政府以减免税费的形式出资购买,安置一套36M²住宅。政府出资部分,产权归政府所有,实行廉租住房制度。
第十三条回迁安置住房均以基本楼层为标准,选择其他楼层的回迁户,应按规定交纳楼层差价。其中二、五楼差价为零,一楼减免60元/M²(建筑面积,下同),六楼减免100元/M²,三、四楼加收80元/M²。
第十四条回迁户在签完回迁安置协议、交齐各项差价款后,按先后顺序自行选择楼号、楼层和房号,选择结果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用于经营活动但产权登记性质为住宅的房屋,一律按住宅予以补偿安置,其营业损失的发放按〈公主岭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棚户区改造范围内被拆迁的浮房、无籍房、违章建筑及其他附属设施的拆迁,均按〈公主岭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共有产权房屋只按一套房屋予以补偿安置。如选择回迁安置方式,产权仍按原比例共有。
第十八条对在棚户区拆迁中拒迁不搬的被拆迁人,经拆迁人申请,可由市拆迁管理部门做出裁决,裁决后被拆迁人仍决绝搬迁的,可由市行政执法局予以行政强迁或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迁。
第十九条棚户区拆迁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办法开展拆迁工作。对在棚户区拆迁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由有关部门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未规定事宜,按〈公主岭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施行后,在棚户区拆迁中,其他政府规章、文件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棚户区改办负责解释。
公主岭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
二00七年五月十八日
6、鹤岗2013年棚户区改造补偿和有什么优惠政策
今年门房和偏厦子算平方吗,异地搬迁费还要吗350元
关键词: 鹤岗 棚户区 改造 是什么 太原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