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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全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9-06-01 10:27    热度:152
《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全文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服务国家粮食宏观调控,充分发挥交易市场配置资源作用,稳定粮食市场价格、保。。。
 《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服务国家粮食宏观调控,充分发挥交易市场配置资源作用,稳定粮食市场价格、保障粮食市场供应,需竞价销售的国家政策性粮食(含油,下同)按照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的品种和数量,通过全国粮食统一竞价交易平台交易,同时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贸易粮进场交易。为保证交易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及国家有关粮食政策等,特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 国家粮食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以下简称“国家粮食交易中心”)负责搭建全国粮食统一竞价交易平台、协调粮食交易和出库、组织粮食交易资金结算。经批准组建的各省(区、市)联网的粮食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省级交易中心”)承担辖区内粮食交易会员管理、交易组织、商务处理、办理地方粮食交易资金结算等工作。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和各省级交易中心共同组成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体系。

第三条 本交易规则适用于在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体系内进行的粮食竞价交易活动及其工作人员和交易当事人。

第四条 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和省级交易中心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组织粮食竞价交易活动。粮食交易活动可采取现场和网上的方式同时进行,具体交易方式见《粮食竞价销售交易公告》(以下简称“《交易公告》”)。

第五条 国家有关部门指定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总公司”)作为国家政策性粮食的卖方,中储粮总公司可委托具体承贷库代行签订交易合同。地方政策性粮食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指定卖方。交货仓库为卖方确定的各承储库(实际存储库点),承储库作为卖方委托的收储库点,具体负责粮食出库、配合商务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社会贸易粮由粮权所有人作为卖方,签订交易合同。

国家政策性粮食交易涉及买卖双方资金的结算,优先通过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账户进行,坚持购销钱货两清,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将已出库粮食的货款足额划入中储粮总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账户,由中储粮总公司足额还贷,切实做到粮食收购资金贷款封闭运行。

第六条 粮食买方和卖方为依法注册或具有经营资格的国内粮油贸易、加工(用粮)、饲料生产企业(经营者)。买卖双方应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建立粮食统计台账,履行报送粮食流通统计报表义务。买方本着自愿的原则报名参加竞买。承储库点(包括承贷库和实际储存库点)不允许直接或间接购买本库储存的国家临时存储粮食和最低收购价粮食。中央储备粮直属库(企业)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竞买,也不得安排其监管的地方承储库点之间互相购买。国家有关部门因市场调控需要,对不同批次政策性粮食销售的买方资格做出另行规定、允许加工企业直接购买本库粮食的,按文件规定执行,并在《交易公告》中明示。

第七条 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和省级交易中心应建立健全粮食买方和卖方(承贷库、承储库)信用档案,对买方和卖方在交易和履约过程中出现的填报虚假会员资料、虚假出库、歪曲事实、故意串通、恶意违约、不承担应有的责任和义务、严重违背诚实守信等行为,经核实后,作为不良信用记录保存,视情节轻重,由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省级交易中心按照各自管理权限给予警告、通报、暂停或禁止交易等处理,并及时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同时将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全国粮食行业信用监督管理体系进行失信惩戒;对存在的违规违纪行为,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章 交易准备

第八条 粮食交易采用会员制。参加交易的买方、卖方须交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交易授权书》《会员权利与义务确认书》等资料,经省级交易中心审验后,成为会员。省级交易中心将密钥、CA证书、用户代码、交易密码及相关资料发给会员交易代表,作为会员参与交易的资格凭证,属会员的商业机密,须妥善保管。因会员自身原因导致密钥遗失、信息泄露、非本人使用等情况产生的任何损失,由会员自行承担。会员必须按要求参加省级交易中心会员年审。

第九条 粮食买卖双方须在竞价交易会前,根据所需竞价交易的数量,按照《交易公告》的要求,向指定的银行账户预交相应数额的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并确认到账。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省级交易中心受客户委托,对客户暂存各自账户的、拟用于保障交易活动正常进行、合同正常履约的各项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及其他可用资金等统称为客户保证金)进行管理和结算,承担资金安全管理责任(发生不可抗力情形除外)。

政府有关部门对政策性粮食卖方保证金交纳方式和数额做出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卖方所提供的标的,应包括卖方承贷库名称、承储库名称(所卖粮食的实际存储地点)、品种、数量、生产年份、等级,近期的水分、杂质等主要质量指标和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质量安全指标(承储库应向买方提供与公示清单一致的质量检验报告及近1个月内的水分检验结果,具体以实际出库检验结果为准),以及承储库日常出库能力、常用的出库运输方式(公路、铁路、水路)、是否具备大型运输车辆(40吨以上)装车计量能力、有无铁路专用线等情况。卖方要确保所提供的标的具备出库条件,并根据承储库点的实际出库能力,合理安排每批标的,并尽量划小交易标的,确保在规定期限内能够完成出库。承储库出库应附带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检验部门出具的质检报告。

第十一条 国家粮食交易中心或省级交易中心于每次竞价交易会前及时在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www.grainmarket.com.cn)等媒体公开发布《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交易公告》和交易清单,以及地方粮食具体品种交易细则(由地方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等信息,提供《交易授权书》《粮食竞价交易购销合同》样本供下载。省级交易中心根据需要对交易代表进行交易操作培训和说明。

第三章 交易地点和时间

第十二条 交易时间在公告交易日进行。

第十三条 因公共网络故障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交易中断的,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和省级交易中心不承担责任,并有权推迟或暂停交易。买方终端设备等出现故障的,不影响整体竞价交易的正常进行。

第十四条 交易地点: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体系内的各粮食交易中心。

第十五条 交易时间、地点如临时有变更,国家粮食交易中心或省级交易中心将提前公告。

第四章 交易秩序

第十六条 参加现场交易的交易代表凭交易代表证及时入场。参加网上竞价交易的交易代表通过登录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www.grainmarket.com.cn)进入全国粮食统一竞价交易系统。

第十七条 进场人员应服装整洁、举止文明,自觉维护场内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的统一安排指导。交易大厅内禁止吸烟、打电话和大声喧哗及其他妨碍正常交易的行为。

第十八条 交易活动必须按照国家粮食交易中心或省级交易中心确定的交易方式、交易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 为了保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保障正常交易秩序,禁止恶意串通交易价格等损害他人利益的一切行为,对严重扰乱交易秩序的,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省级交易中心按照各自管理权限有权取消其交易资格。同时,为了防范系统交易和结算风险,必要时,国家粮食交易中心或省级交易中心应通过发布《交易公告》采取应对措施处置。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二十条 粮食竞价交易成交价格为卖方承储库仓内交货的价格,不含包装。食用油竞价交易成交价格为卖方承储库罐内交货的价格,不含包装。食用油竞价交易买方所承担的出库损耗及油脚按《交易公告》的要求进行结算。

国家政策性粮食需要在库内车(船)板交货的,粮食车(船)板前费用30元/吨,食用油出库费用20元/吨,由买方负担,国家有关部门根据消化处理库存需要做出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地方政策性粮食出库费用标准,由地方粮食部门确定。社会贸易粮食出库板前费用由双方自行约定。粮食车(船)板前费用是指粮食出库到装车(船)所发生的正常合理费用。食用油出库费用是指把食用油装上买方提供至卖方罐前的罐车或者灌桶所发生的正常合理费用。粮食散装出库的,应包括散粮出库、过磅(包括确需库外过磅的)、装车等全过程费用;粮食包装出库的,应包括灌包、标包、封口、口绳、装车等全过程费用。粮食卖方承储库收取车(船)板前费用的,应开具发票。

第二十一条 竞价交易可采取对委托标的依次按交易节进行的方式,也可采取一次性或分批次公布委托标的挂牌竞价,具体竞价方式由国家粮食交易中心或省级交易中心根据实际情况选定,详情见《交易公告》。

第二十二条 竞价交易采取按交易节依次竞价方式的,开市后,买方利用交易终端按交易节逐节进行交易。每笔交易从标的起价价位开始报价,粮食按每吨10元或10元的整数倍递升报价,食用油按每吨50元或50元的整数倍递升报价,国家粮食交易中心或省级交易中心与卖方另有约定的,按具体约定执行。买方一经应价,不得撤回。买方在新价位应价并被交易系统确认后,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买方报价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如无其他买方以更高的价格应价,则该买方为该标的实际买方,该应价为标的成交价。

在标的起价价位上无人应价时,即撤销该笔标的。

第二十三条 竞价交易采取挂牌竞价方式的,开市后,买方选定标的,在起价价位开始报价。买方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在规定的时间内,以最高出价为标的成交价,该买方为该标的实际买方。

在标的起价价位上无人应价时,即撤销该笔标的。

第二十四条 交易合同自系统确定竞价成交之日起生效。交易结束后,成交的买卖双方须在规定时间内现场或通过邮寄方式签订纸质交易合同;已办理CA认证的,通过交易系统网上签订电子交易合同。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省级交易中心作为第三方,按照各自管理权限,跟踪、协调交易合同的履行。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将国家政策性粮食合同成交情况提供给中储粮总公司。

第二十五条 政策性粮食买方所购买的粮食用途要符合政府有关部门文件的规定,详情见《交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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