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纳劳动者和困难企业以工代训补贴。
我市各类中小微企业,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行业大型企业(含中央属、省属驻济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中小微企业划型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同一企业在政策执行期内,两种以工代训补贴合计*长可申请6个月,且在一个月的申领期内只能申请新吸纳以工代训补贴或困难企业以工代训补贴两种中的一种。
企业发放的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低工资标准。对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低工资标准的职工,不予发放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