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北京这样的一线城市,由于人口密集,车辆众多,为缓解交通压力,相关管理部门不得不采取多种措施,来缓解交通和环境压力。随之,“摇号”“限行”使得本地车牌“一牌难求”,外地车牌在北京出行不便。一面是高达上百万的摇号大军,一面是大量闲置的北京车牌,于是有些人想着租车牌来减少这些限制。
根据《机动车管理规定》,机动车、车牌属专车专用,非法定程序,不得私借用、套用。 车牌并不具有商品属性,也不能单独使用。所以想租用别人的车牌,就必须把车也登记到车牌主人的名下。也就是说,车主租用他人车牌,自己的车子也要登记到车牌主人的名下。这样会使车辆的实际购买者“隐藏”在背后,对车辆的监管造成难点。这种租用车牌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但法律也没有明文禁止出租车牌的行为,租车牌其实处于一个灰色地带。但很多人因为工作或生活,确实需要一个车牌,于是越来越多的人铤而走险。
二、租车牌的法律风险
1、对承租方的风险
(1)车辆容易被变卖、抵押、
机动车是特殊动产,其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泯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出租方对车辆进行变卖或设置抵押时,由于车辆登记在车牌出租方的名下,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为车辆所有人并与之交易。此时,善意的第三人有权主张车辆的权利。
(2)车辆可能被法院强制执行
当车牌出租人经济状况恶化,无法偿还拖欠债务,其财产被保全或被强制执行时,车辆也有可能被法院强制执行。
比如,在2019年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法院依权利人申请对车牌出租方郝某的财产强制执行时,车牌承租方王某对自己车辆被纳入执行财产提出执行异议。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后,在北京市购车需要有车辆配置指标,方可办理车辆所有权登记。原告王某明知自己不具备在北京市购买车辆的资格,即使购买车辆也不能办理车辆登记手续,仍与郝某签订《车牌租赁合同》,以此方式规避机动车登记规定,借名购车,明显违反了上述机动车登记的规定,构成对机动车管理公共利益的损害,其行为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原告王某与郝某之间签订的《车牌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即使原告王某举证证明其支付了购车所需款项,但因其不符合购车应具备的前提条件,虽为购买车辆的实际出资人,也无法律上的合理理由要求确认其对车辆具有所有权。本案中的涉案车辆登记在郝某的名下,该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申请执行人有理由相信该车所有权人为郝某。郝某因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法院依法定程序查封其名下依法登记的车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法院可以继续对该车辆执行。
车牌承租方王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我国对机动车、航空器、船舶等特殊动产实行登记管理,但该登记的法律后果不同于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采取登记生效规则,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是登记对抗规则,无论是特殊动产还是一般动产物权的变动仍采取交付生效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二十三条分别规定了该两种物权变动的规则。因此,案涉车辆虽然登记在郝某名下,但实际所有权人为王某,王某基于所有权足以对抗基于债权的强制执行权,原审法院应当停止对案涉车辆的强制执行。
虽然案例中的王某最终幸运的保住了车辆不被执行,但经过一审和二审的折腾,王某也长时间无法使用车辆。这次异议打完,保不齐还有其他人对这辆车虎视眈眈。
2、对出租方的风险
(1)可能退还租赁费
当车牌出租方和车牌承租方之间的车牌租赁协议被法院确认为无效合同时,根据法律规定,无效合同至始无效。合同双方应恢复合同订立时的状态。此外,依照法律,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应当将不当利益返还。车牌出租方依照车牌租赁协议取得的租金,构成不当得利,需返还承租方。
(2)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车辆事故产生的赔偿,应由驾驶者承担。但假如在无法确定驾驶者的情况下,车主应先行垫付赔偿,再向驾驶者主张,这就可能导致出租人承担本不应由其承担的赔偿责任。
(3)可能丧失车牌所有权
机动车车牌是附属于机动车的从物,只有悬挂于机动车上和机动车一起使用时才成为法律意义上的物。当机动车归属于车牌承租方时,车牌出租方难以追回属于从物的车牌。
三、一些建议
车牌租赁行为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提醒广大购车人在选择此种方式购车时,务必要清楚评估、审慎决定。在租车牌前,需要明白自身可能会面临的法律问题。在此基础上,提供一些建议:
1、办理车辆抵押登记
对承租方而言,车辆安全多了一层保障。办理车辆抵押登记,可以规避出租方将车辆处置给“善意第三方”。还有就是双方单独一方没有处理车的权利,想办理车辆过户必须双方都同意才行。
2、寻找靠谱的合作对象
无论是车牌出租方还是车牌承租方,各取所需的前提是找到靠谱的合作伙伴,这样会降低发生风险的几率。有车牌出租需求或租赁需求的,还是尽量找身边的朋友寻求帮助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