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开性。是指为了吸收资金,向社会公开宣传,比如通过媒体广告、收集短信、推介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另外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向社会公开宣传不限于上述的方式,包括以各种形式向社会公开传播吸收存款的信息或明知是吸收资金的信息放任的情形。比如一个村民存款后,像另外一个村民介绍的口口相传的形式,也属于公开宣传。
3、利诱性。为了吸收资金,给与你很高的利息,并承诺在一定的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给付回报诱惑他人参与。所以大家一定要提高警惕:保本并且高收益这种说法,一般都是诈骗。你盯着别人的高息,但是别人盯着的是你的本金,莫贪便宜,防止最后血本无归。
4、社会性。是指组织集资活动的人向社会上不特定的对象吸收资金,如果是未向社会公开宣传,仅向亲友或单位内部职工等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这种行为一般不属于非法集资或变相吸收存款。但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下两种情形即使是向亲友或单位内部职工吸收资金,也仍然要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分别是:一、向亲友或单位内部职工吸收资金过程中,你明知内部人员吸收资金过程中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二、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且向他们吸收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