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体现的思路是修改烟草专卖法的实施条例。实施条例由国务院颁布,属于行政法规,具有法律文件的性质。
对此,电子烟行业的观点则认为,现在是“参照”现有有关规定执行,说明在现有情况下新型烟草并未完全视同为烟草制品,利用现有法规监管。
“烟草专卖局将近10年来一直有(获得电子烟监管权限的)这个想法,此次征求意见稿出炉是他们很大的一个突破。”一名了解情况的专家对南都记者说。
电子烟行业人士表示,2015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对烟草专卖法作修改。当时就有呼吁在修法过程中明确将电子烟纳入烟草专卖管理。
2018年10月国家烟草专卖局在答复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6801号建议时提出:“含有尼古丁的电子烟虽然与传统卷烟在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但同样以烟碱为主要消费成分并具有成瘾性和健康风险。因此,我局认为对于含有尼古丁的电子烟,也应当纳入烟草制品进行监管。”
近几年,公开信息显示,烟草系统人士也发表了多篇关于电子烟监管权的文章。文章结论如出一辙,即:鉴于抽吸电子烟消耗的烟碱绝大多数源于烟草、电子烟与传统卷烟抽吸状态和抽吸动机的相似性,可将电子烟产品归类烟草制品,按照烟草制品的法规进行管制。
明确了烟草专卖局的监管职责
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主任王克安认为,电子烟是一种有害无益的物品,从公共卫生的角度出发,应该全面禁止这类物质在市场流通,但目前国内做不到完全禁止。
王克安表示,以卷烟管理的模式来管理电子烟,成为一条在国内比较可操作的路径。一个好处在于,控制卷烟业已形成的一套模式可以完全复制到电子烟监管上,比如禁止广告促销赞助、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健康警示图形上烟包、公共场所禁止吸食电子烟、提升电子烟的税价等等。
“把电子烟监管归到烟草专卖局,这些控制措施做起来可能还是很困难,但至少明确了监管职责。”王克安这样说。